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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0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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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69   证券简称:三维工程  公告编号:2015-017
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2015年3月17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进行公告,会议现场会议于2015年4月8日14:00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彰化路六号花园大酒店会议室召开。

 一、重要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议案。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4月8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4月7日至4月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4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4月7日下午15:00至2015年4月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股权登记日:2015年4月2日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彰化路六号花园大酒店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主持人:董事长曲思秋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8人,代表股份114,720,1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449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114,227,3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301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3人,代表股份492,7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48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5人,代表股份1,899,3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7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406,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22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3人,代表股份492,7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480%。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逐项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议案1.00 《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387,3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00%;反对4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4%;弃权292,1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2,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66,5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4811%;反对4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376%;弃权292,1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2,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3813%。

 议案2.00 《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378,2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20%;反对4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4%;弃权301,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1,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7,4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0020%;反对4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376%;弃权301,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1,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8604%。

 议案3.00 《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378,2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20%;反对4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4%;弃权301,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1,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7,4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0020%;反对4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376%;弃权301,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1,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8604%。

 议案4.00 《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254,5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42%;反对428,8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738%;弃权3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3,7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4892%;反对428,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5786%;弃权3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323%。

 议案5.00 《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368,1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32%;反对8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2%;弃权264,5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4,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47,3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4702%;反对8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016%;弃权264,5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4,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281%。

 议案6.00 《关于公司续聘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378,2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20%;反对4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4%;弃权301,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1,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7,4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0020%;反对4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376%;弃权301,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1,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8604%。

 议案7.00 《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378,2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20%;反对4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4%;弃权301,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1,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7,4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0020%;反对4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376%;弃权301,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1,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8604%。

 议案8.00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年)》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378,2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20%;反对4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4%;弃权301,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1,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7,4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0020%;反对4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376%;弃权301,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1,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8604%。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本议案获通过。

 议案9.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378,2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20%;反对4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4%;弃权301,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1,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7,4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0020%;反对4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376%;弃权301,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1,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8604%。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本议案获通过。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作了2014年度述职报告。《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全文已于2015年3月1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王蕊、靳如悦律师担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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