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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1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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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2月经营情况简报

证券代码:601668 股票简称:中国建筑 编号:临2015-012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2月经营情况简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现将本公司2015年1-2月主要经营情况公布如下,供各位投资者参阅。

一、建筑业务情况

项 目数 额比上年同期增长
1. 新签合同额(亿元RMB)1,90317.7%
2. 业务分部(亿元RMB)
房屋建筑1,5275.1%
基础设施366137.9%
勘察设计100.1%
3. 地区分部(亿元RMB)
境内1,73422.2%
境外169-14.2%
4. 实务量指标(万m2)
施工面积77,52320.5%
新开工面积3,497-3.9%
竣工面积779178.0%

二、地产业务情况

项 目数 额比上年同期增长
1. 合约销售额(亿元RMB)177-19.4%
2. 合约销售面积(万m2)143-12.5%
3. 认购销售额(亿元RMB)42
4. 期末土地储备(万m2)6,966
5. 新购置土地储备(万m2)334

注:由于存在各种不确定性,上述经营指标和数据与定期报告披露的数据可能存在差异,因此相关数据为阶段性数据,仅供参考。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1668 股票简称:中国建筑 编号:临2015-013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挂牌转让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优先股代码:360007

●优先股简称:中建优1

●每股面值:人民币壹佰元

●发行价格:人民币壹佰元

●本次挂牌总股数:1.5亿股

●挂牌日(转让起始日)):2015年3月20日

一、本次优先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获中国证监会核准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419号)核准,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筑”、“本公司”或“公司”)拟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亿股优先股。本次优先股采用分次发行方式,其中首次发行1.5亿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非公开发行”)。

(二)本次发行优先股的主要条款

本次发行方案要点
1面值壹佰元人民币
2发行价格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
3发行数量和规模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为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中国证监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的优先股。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总数不超过3亿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具体数额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监管要求等情况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其中首期发行优先股数量1.5亿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50亿元

4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本次优先股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200名的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

本次非公开发行不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不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认购,亦不通过资产管理计划等其他方式变相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认购。

5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取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方式,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相关程序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将在六个月内实施首期发行,且发行数量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百分之五十,剩余数量在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
6是否累积
7是否参与
8是否调息
9股息支付方式每年的股息支付日为本次优先股发行的缴款截止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其中首期发行的优先股的股息支付日为3月2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应付股息不另计孳息。

优先股股东所获得股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优先股股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

10票面股息率的确定原则自第6个计息年度起,如果公司不行使全部赎回权,每股股息率在第1-5个计息年度股息率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第6个计息年度股息率调整之后保持不变。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每一期发行时的票面股息率不高于该期优先股发行前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跳息调整后的票面股息率将不高于调整前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如调整时点的票面股息率已高于调整前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则股息率将不予调整;如增加2个百分点后的票面股息率高于调整前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则调整后的票面股息率为调整前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1股息发放条件3、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公司股东大会有权取消支付部分或全部优先股当期股息,且不构成公司违约。

强制付息事件指在股息支付日前12个月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向普通股股东支付股利(包括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2)减少注册资本(因股权激励计划导致需要赎回并注销股份的,或通过发行优先股赎回并注销普通股股份的除外)。

12转换安排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不设置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条款。
13回购安排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赎回价格为优先股票面金额加当期已决议支付但尚未支付的股息。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说明书的要求,全权办理与赎回相关的所有事宜。

14评级安排经大公综合评定,本公司主体信用级别为AAA,本次发行优先股信用级别为AA。
15担保安排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无担保安排。

16转让安排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不能上市交易,仅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不设限售期,但转让范围仅限《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17表决权恢复的安排3、恢复条款的解除

表决权恢复后,当公司已全额支付优先股当期应付股息的,则自全额付息之日起,优先股股东根据表决权恢复条款取得的表决权即终止,但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后续如再次触发表决权恢复条款的,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可以重新恢复。

18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及其他投资项目、补充境内外重大工程承包项目营运资金和补充一般流动资金。
19其他特别条款的说明

(三)本次优先股发行结果

本次发行优先股的发行对象共10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优先股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性质认购金额

(万元)

1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公司200,000
2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机构300,000
3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公司350,000
4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公司200,000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公司10,000
6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机构60,000
7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20,000
8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公司200,000
9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公司110,000
10北银丰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机构50,000

(四)验资情况及优先股登记情况

1. 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优先股事项的验资情况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截至2015年3月2日,本公司账号为81600001040015317的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收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4,980,500,000元(已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19,500,000元,尚未扣除的其他发行费用为人民币5,090,000元)。扣除上述尚未扣除的其他发行费用后,净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975,410,000元,全部计入其他权益工具。所有募集资金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投入。

截至2015年3月2日,中国建筑本次发行后普通股总股本为人民币30,000,000,000元,代表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的普通股30,000,000,000股,其中包括有限售条件的境内人民币普通股146,780,000股和无限售条件的境内人民币普通股29,853,220,000股;本次发行优先股150,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共计人民币15,000,000,000元。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3月2日出具了《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5)第144号)。

2、本次发行优先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证券登记手续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已于2015年3月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手续。

二、关于本次发行优先股符合挂牌转让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419号)、《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国建筑本次发行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优先股的数量为1.5亿股,按票面金额(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发行对象为10名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本次发行的优先股采用附单次跳息安排的固定股息率;第1-5个计息年度的票面股息率通过询价方式确定为5.80%,并保持不变;自第6个计息年度起,如果公司不行使全部赎回权,每股股息率在第1-5个计息年度股息率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第6个计息年度股息率调整之后保持不变。

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3月2日出具的《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5)第144号),截至2015年3月2日止,中国建筑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已收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4,980,500,000元(已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19,500,000元,尚未扣除的其他发行费用为人民币5,09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在扣除中国建筑上述发行费用后,净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975,410,000元。中国建筑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

本公司认为,中国建筑本次挂牌转让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优先股挂牌转让的条件。

三、本次优先股的挂牌转让安排

(一)优先股挂牌转让的有关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函[2015]【335】号)同意,中国建筑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将于2015年3月20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挂牌转让。有关情况如下:

1、证券简称:中建优1

2、证券代码:360007

3、本次挂牌股票数量(万股):15,000

4、挂牌交易所和系统平台: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

5、证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优先股转让的提示事项

优先股转让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优先股转让。投资者在参与优先股投资前,应详细参阅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相关的业务规则。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挂牌转让后,其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上海证券交易所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对优先股转让申报进行确认,对导致优先股投资者超过200人的转让申报将不予确认。

四、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中国建筑聘请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中金公司认为,中国建筑本次申请挂牌转让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相关规定,同意推荐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

五、法律意见书

中国建筑聘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成”)作为本次发行的法律顾问。大成就中国建筑本次发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转让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大成认为,中国建筑本次发行的1.5亿股优先股股票申请于上交所转让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优先股申请转让的条件。

特此公告。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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