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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1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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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天一科技 公告编号:2015—022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叶湘武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的批复》(〔2014〕1228号)核准,公司已完成向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1,285,093股,发行价格14.51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889,246,699.43元,扣除发行费用16,106,440.59元后,实际募集资金873,140,258.84元,针对该事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5年2月12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 [2015] 第110431号”《验资报告》。公司按《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

 公司于2015年3月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及《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与独立财务顾问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浦发银行上海分行宝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峰制药”)与广发证券、浦发银行上海分行宝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贵州景峰注射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峰注射剂”)与广发证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贵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贵州景诚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诚制药”)与广发证券、招商银行贵阳分行南明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各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募集资金开户情况

 公司已在浦发银行上海分行宝山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98460154800000349,截至2015年2月25日,专户余额为87,324.025884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投项目景峰制药玻璃酸钠注射剂生产线技改及产能扩建项目、景峰注射剂大容量注射液生产线建设项目、景峰注射剂固体制剂生产线建设项目、景峰注射剂小容量注射液生产线建设项目、安泰药业(现更名为景诚制药)中药提取生产线建设项目、安泰药业(现更名为景诚制药)固体制剂生产线建设项目、景峰制药新建研发中心项目、景峰制药营销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向公司或公司所属募投项目公司开立的其他募集资金专户调拨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景峰制药已在浦发银行上海分行宝山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98460155260000768,截至2015年2月25日,专户余额为_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景峰制药募投项目玻璃酸钠注射剂生产线技改及产能扩建项目、新建研发中心项目、营销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向公司或公司所属募投项目公司开立的其他募集资金专户调拨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景峰注射剂已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贵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7010157400022271,截止2015年2月25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景峰注射剂大容量注射液生产线建设项目、固体制剂生产线建设项目、小容量注射液生产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向公司或公司所属募投项目公司开立的其他募集资金专户调拨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景诚制药已在招商银行贵阳分行南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51900233710501,截止2015年2月25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景诚制药中药提取生产线建设项目、固体制剂生产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向公司或公司所属募投项目公司开立的其他募集资金专户调拨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景峰制药、景峰注射剂、景诚制药及开户银行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公司、景峰制药、景峰注射剂、景诚制药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景峰制药、景峰注射剂、景诚制药及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公司、景峰制药、景峰注射剂、景诚制药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管汝平、王鑫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景峰制药、景峰注射剂、景诚制药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广发证券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广发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公司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公司及广发证券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九、各协议自公司、景峰制药、景峰注射剂、景诚制药、开户银行及广发证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广发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7年12月31日解除。

 十、各协议一式捌份,公司、景峰制药、景峰注射剂、景诚制药、开户银行及广发证券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特此公告。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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