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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1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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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39 证券简称:启明星辰 公告编号:2015-017
北京启明星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4年11月27日,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土科技”)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董立群、杭州合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注: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合众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之原名称,以下简称“合众信息”)及张震宇(以下合称“被告”)。目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2号楼8层至12层901

 法定代表人:李平

 原告委托代理人:姜勇

 原告委托代理人所在单位:北京市惠城律师事务所

 被告一:董立群

 所在单位:杭州合众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二:杭州合众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80号3号楼1-3层

 法定代表人:董立群

 被告三:张震宇

 所在单位:杭州合众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委托代理人:郑海丽

 被告委托代理人所在单位: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受理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诉讼诉求

 东土科技的诉讼请求为:1、确认被告于2014年9月3日发出的《关于终止股权收购事宜的函》无效,被告继续履行《合作框架协议》;2、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210万元;3、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万元;上述2、3项合计710万元;4、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3、提起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4年5月28日,合众信息与东土科技签署《关于杭州合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意向书》,就东土科技收购合众信息100%股权事宜达成意向。2014年5月30日,东土科技披露了《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东土科技股票自2014年5月29日开市起停牌。

 2014年6月13日,东土科技(作为甲方)与董立群(作为乙方)、合众信息(作为丙方)及张震宇(作为丁方)共同签署《合作框架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拟收购丙方所有股东所持有的丙方100%股权,乙方及丁方需配合甲方协调其他股东,推进收购事宜。”、“违约责任:如甲方、乙方、丁方任何一方违约,都应向守约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500万元的违约金。”、“在2014年7月20日之前或甲方股票关于此次交易停牌事项复牌的当日之前,乙方、丁方不与甲方之外的任何一方洽谈丙方股权转让事宜。若任何一方违反承诺,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违约责任。”

 2014年9月3日,董立群、合众信息及张震宇向东土科技发出《关于终止股权收购事宜的函》。

 2014年9月19日,北京启明星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明星辰”)披露了《关于拟收购杭州合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合众信息原股权结构如下:

 ■

 收购完成后,合众信息股权结构如下:

 ■

 收购完成后,合众信息成为启明星辰的控股子公司。

 2014年11月27日,东土科技以被告在与其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后违约为由,提起诉讼。

 三、判决和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四、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合众数据现有股东董立群、周宗和及杭州博立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上述诉讼事项做出承诺,若因本案导致合众数据遭受任何损失,董立群、周宗和以及杭州博立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向合众数据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2015年及后期利润不会造成影响。

 特此公告。

 北京启明星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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