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的情况
1.召集人: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3月2日(周一)下午2:30起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3月2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2月27日下午15:00至2015年3月2日下午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五道35号汇津广场一号楼公司七楼会议室
4.主持人:董事长孙亚宁
5.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授权代表)共5名,代表股份588,602,6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8.3389%。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588,587,1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337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名,代表股份15,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15%。
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69,515,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6.8900%。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69,5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88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名,代表股份15,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1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3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房地产业务开展情况的专项自查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588,602,67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9,515,5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公司房地产业务开展情况的承诺函》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88,602,67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9,515,5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通过。
3.天津天保控股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业务开展情况的承诺函》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规定,关联股东天津天保控股有限公司对本议案进行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为519,087,178股。
表决情况:同意69,51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9,515,5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惠方、唐入川
3.结论性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3.《公司章程》。
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