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或“12新都债”)将于2015年3月9日(由于2015年3月8日为休市日,因此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支付2014年3月8日至2015年3月7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7.35元(含税)/张。本次债券付息期的债权登记日为2015年3月6日。凡在2015年3月6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5年3月6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都化工”或“公司”)于2012年3月8日发行的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简称“12新都债”、“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062)至2015年3月7日将期满3年。根据《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2新都债(代码:112062)。
3、发行人: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本金总额人民币8亿元。
5、发行价格(每张):人民币100元。
6、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期限为5年,第3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债券利率及还本付息: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7.35%,在债券存续期限的前3年内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公司决定不进行票面利率调整,即票面利率仍为7.35%,并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2015年3月8日至2017年3月8日)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9、起息日:2012年3月8日。
10、付息日: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3月8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1、年付息次数:1次
12、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未提供担保。
13、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出具的《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在本期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资信评级机构每年将对公司主体信用和本期公司债券进行一次跟踪评级。
经鹏元资信于2012年6月18日出具的《2012年8亿元公司债券2012年跟踪信用评级报告》,公司2012年发行的8亿元公司债券的2012年跟踪评级结果维持为AA,发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维持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经鹏元资信于2013年6月27日出具的《2012年8亿元公司债券2013年跟踪信用评级报告》,公司2012年发行的8亿元公司债券的2013年跟踪评级结果维持为AA,发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维持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经鹏元资信于2014年5月6日出具的《2012年8亿元公司债券2014年跟踪信用评级报告》,公司2012年发行的8亿元公司债券的2014年跟踪评级结果维持为AA,发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维持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4月13日起在深交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交易。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2新都债”的票面利率为7.35%,每手“12新都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3.5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8.8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6.15元)。
三、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5年3月6日
2、除息日:2015年3月9日
3、付息日:2015年3月9日
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7.35%,下一付息期起息日为2015年3月8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3月6日深交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新都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成都市新都工业开发区南二路
法定代表人:牟嘉云
联系人:王生兵、陈银
联系电话:028-87373422
传真:028-87373422
2、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国企大厦A座4层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周展、曹媛
联系电话:028-81810035
传真:028-81810038
3、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张华
电话:0755-25946021
传真:0755-25946021
邮政编码:518031
八、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