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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1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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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ST超日 公告编号:2015-015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发生。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董事会于2015年1月24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刊登了《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以及于2015年1月31日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

 2.召开时间:2015年2月10下午14:00时

 3.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杨王经济园区旗港路738号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倪开禄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54名,其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959,313,5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77.6421%。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5%以下(不含5%)的投资者共计48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额为204,034,7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853%。

 本次会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9名,其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45,438,4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37.465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45名,其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13,875,1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40.1770%。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基本信息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59,313,571股,占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所有参与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100.0000%;反对0股,占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所有参与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0.0000%;弃权16股,占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所有参与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59,313,571股,占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所有参与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100.0000%;反对0股,占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所有参与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0.0000%;弃权16股,占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所有参与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59,313,571股,占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所有参与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100.0000%;反对0股,占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所有参与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0.0000%;弃权16股,占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所有参与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59,313,571股,占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所有参与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100.0000%;反对0股,占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所有参与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0.0000%;弃权16股,占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所有参与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59,313,571股,占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所有参与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100.0000%;反对0股,占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所有参与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0.0000%;弃权16股,占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所有参与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59,313,571股,占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所有参与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100.0000%;反对0股,占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所有参与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0.0000%;弃权16股,占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所有参与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59,313,571股,占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所有参与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100.0000%;反对0股,占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所有参与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0.0000%;弃权16股,占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所有参与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59,313,571股,占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所有参与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100.0000%;反对0股,占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所有参与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0.0000%;弃权16股,占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所有参与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59,313,571股,占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所有参与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100.0000%;反对0股,占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所有参与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0.0000%;弃权16股,占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所有参与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59,313,571股,占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所有参与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100.0000%;反对0股,占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所有参与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0.0000%;弃权16股,占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所有参与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59,311,971股,占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所有参与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99.9999%;反对0股,占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所有参与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0.0000%;弃权1,616股,占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所有参与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0.0001%。

 1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审议2014年度与江苏协鑫能源有限公司及相关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江苏协鑫能源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此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29,311,971股,占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所有参与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99.9999%;反对0股,占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所有参与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0.0000%;弃权1,616股,占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所有参与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0.0001%。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协鑫集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59,311,971股,占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所有参与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99.9999%;反对0股,占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所有参与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0.0000%;弃权1,616股,占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所有参与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0.0001%。

 14.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使用累积投票制;

 表决情况:

 14.1《关于提名舒桦先生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投票数1,955,706,159股;

 14.2《关于提名孙玮女士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投票数1,955,706,159股;

 14.3《关于提名田野先生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投票数1,955,706,159股;

 14.4《关于提名崔乃荣先生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投票数1,955,706,159股;

 14.5《关于提名生育新先生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投票数1,955,706,159股;

 14.6《关于提名许良军先生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投票数1,955,706,159股;

 15.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使用累积投票制;

 表决情况:

 15.1《关于提名陈冬华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投票数1,955,706,159股;

 15.2《关于提名刘俊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投票数1,955,706,159股;

 15.3《关于提名陆延青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投票数1,955,706,159股;

 16.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监事候选人的议案》,使用累积投票制;

 表决情况:

 16.1《关于提名吴思军女士公司监事候选人的议案》投票数1,955,706,159股;

 16.2《关于提名龚明先生公司监事候选人的议案》投票数1,955,706,159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冯晓奕律师、周丽琼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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