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5-012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于2015年2月8日下午4:30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了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会议通知以电话、邮件方式于2015年2月5日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7人,实际参加董事7人,部分监事、高管列席了会议,会议由李兆廷董事长主持,会议的召集程序、审议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承诺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不投向房地产行业的议案》(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不投向房地产行业的承诺公告》)
公司正在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总规模不超过10亿元,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投入玻璃基板及其装备的研发、生产,以及原材料采购,以适应公司业务运营和拓展的需要。
公司承诺:
一、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将不会直接、间接地投资房地产开发业务,不会用于增加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子公司的资本金或对其借款。
二、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不会以任何方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业务。
承诺的有效期与公司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存续期一致。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此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与郑州旭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签署<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受托经营的关联交易公告》)
鉴于公司托管公司郑州旭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全体股东于2012年2月与公司签署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期限将近,为避免同业竞争,同意公司与其签署《委托经营管理协议补充协议》,将《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第十七条约定的托管期延续二年,即托管期延续至2017年2月23日,以确保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有效履行。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关联交易并出具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此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李兆廷、周波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此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2月10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5-013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不投向房地产业务的承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总规模不超过10亿元,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投入玻璃基板及其装备的研发、生产,以及原材料采购,以适应公司业务运营和拓展的需要。现将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不投向房地产业务的承诺公告如下:
公司承诺:
一、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将不会直接、间接地投资房地产开发业务,不会用于增加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子公司的资本金或对其借款。
二、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不会以任何方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业务。
承诺的有效期与公司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存续期一致。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2月10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5-014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受托经营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旭光电”或“公司”)七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郑州旭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签署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芜湖东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光电”)主要从事平板显示玻璃基板的生产与销售业务,公司关联方东旭光电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光电投资”)控股的郑州旭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飞公司”)从事的平板显示玻璃基板业务与公司形成同业竞争,为有效解决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2012年2月24日,公司与旭飞公司及其股东签署了《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公司受托管理旭飞公司的经营权。鉴于该协议期限将近,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决定与其签署《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之补充协议》,将《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第十七条约定的托管期延续二年,即托管期延续至2017年2月23日,以确保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有效履行。
交易双方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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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与公司关联方东旭光电投资之间的关联交易。
3、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2015年2月8日,公司召开七届二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该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对该关联交易发表了同意的专项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东旭光电投资基本情况
名称:东旭光电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兆廷
注册资本:85,001万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丙2号9层10A01
工商注册登记证号:110000011935151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
与公司关系: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2)旭飞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郑州旭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9年6月10日
注册号:410198000003581
注册资本:165,000.00万元
实收资本:165,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兆廷
注册地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南三路66号
经营范围:从事平板显示和光伏产业材料、设备、产品的设计、制造与销售;提供平板显示相关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与公司关系: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本次受托经营管理关联交易的标的为旭飞公司的经营权。旭飞公司从事的平板显示玻璃基板业务与公司形成同业竞争,为有效解决此同业竞争,东旭光电投资将旭飞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本公司,由本公司独家对其进行经营、管理、监督和指导,全权决定和控制旭飞公司经营管理层面的所有事宜。
四、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续期
协议各方均同意将《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第十七条约定的托管期延续二年,即托管期延续至2017年2月23日。
五、关联交易定价及原则
本次关联交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委托经营管理定价政策和依据是在效率优先或成本较低的前提下,以市场化为原则,双方均在参考市场公允价格的情况下确定协议价格,并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签订合同。
六、进行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经营权委托管理可以解决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同时有利于资源的有效整合,发挥整体平台的规模效应与竞争优势。
七、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年初至披露日,公司未与关联方东旭光电投资、旭飞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的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上述关联交易,基于独立判断,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七届二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就上述关联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营权委托管理有利于解决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有利于资源的有效整合,发挥整体平台效应与优势,对公司及全体股东是有利的。
独立董事同意上述关联交易,认为其符合公司的利益,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七届第二十八次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2月10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5-015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专利实施许可的承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光电”)接到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通知,鉴于:(1)东旭光电的主营业务为TFT-LCD玻璃基板的生产,目前正在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东旭集团为东旭光电控股股东,在东旭集团控制东旭光电期间,东旭集团与东旭光电及其子公司芜湖东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光电”)、芜湖东旭光电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装备”)和石家庄东旭光电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家庄装备”)分别签署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此,东旭集团做出以下承诺:
东旭集团在未来取得其他未包括在上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与平板显示玻璃基板相关的专利后,将完全按照上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条款与东旭光电及其子公司(芜湖光电、芜湖装备和石家庄装备)签订无偿的专利许可合同。东旭光电本次成功发行公司债券后,债券存续期内,无论东旭集团是否控制东旭光电,承诺上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到期后,东旭集团仍将根据东旭光电的申请,无条件按原合同条款与东旭光电及其子公司(芜湖光电、芜湖装备和石家庄装备)续签专利许可合同至债券存续期满。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