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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0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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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225 证券简称:陕西煤业 公告编号: 2015-010
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增持本公司股份实施结果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2月6日,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煤业”及“本公司”)接控股股东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煤化集团”)通知,陕煤化集团增持本公司股份计划已经实施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情况

 2014年2月7日,本公司接陕煤化集团通知,陕煤化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买入方式增持本公司A股股份共计10,590,000股,并计划自首次增持之日起未来12个月内(自2014年2月7日起算),视本公司股价表现,以自身名义或通过一致行动人继续在二级市场增持本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计划”)。

 本公司于2014年2月7日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份的公告》(2014-001号)。

 二、本次增持计划实施结果

 截至2015年2月6日止,陕煤化集团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2014年2月7日至2015年2月6日期间,陕煤化集团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增持本公司24,091,800股A股股份,约占本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0.24%。

 本次增持前,陕煤化集团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6,312,825,155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63.13%。本次增持后,陕煤化集团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6,336,916,955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63.37%。

 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依据承诺,陕煤化集团未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陕煤化集团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相关规定,聘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增持计划及其实施情况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免于提出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陕煤化集团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陕煤化集团在本次增持过程中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证券违法行为。

 特此公告。

 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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