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会议召开和股东出席情况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太科技”)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5年2月6日下午14:30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17人,代表公司股份142,272,300股,占公司总股本49.8569%,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7人,代表公司股份142,272,300股,占公司总股本49.856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0.0000 %。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莺妹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2,272,30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苏为科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2,272,30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0,0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 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