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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0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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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51 900938 证券简称:天津海运 天海B 编号:临2015-013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调解

 ●上市公司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为2.6亿日元

 本公司于2015年2月5日收到日本神户地方法院(下称“神户法院”)出具的《第27回辩论准备手续调书(和解)》,就日本天神海运株式会社(下称“天神海运”,原为公司股东天津天海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诉本公司债权债务纠纷一案,本公司向天神海运支付和解金额1.67亿日元。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11年2月收到神户法院转发的《诉状》及相关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包括:天神海运因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天海海运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天海”)债权债务纠纷,通过神户法院起诉本公司。要求本公司返还经营往来债权债务纠纷2.6亿日元及自2009年6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6%支付相应利息,同时天神海运要求本公司承担所有的诉讼费用,总计约合人民币2200万元左右(详细内容请参阅本公司临2011-008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调解情况

 本案于2011年6月16日第一次开庭,现已进行27次庭审,神户法院建议调解。本公司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

 1、此案历时近四年,且受理案件的法院在境外,律师费和应诉成本较高。

 2、子公司上海天海自2008年起已停业多年,有效证据的收集已越加困难。

 3、本公司对天津天海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债权已于2014年11月清收(详细内容请参阅本公司临2014-058号公告)。

 4、由于汇率变动的原因,和解金额已较2011年2月的诉讼金额大幅减少。

 5、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拓展东北亚航线,塑造良好的业内形象及营造良好的营运氛围。

 综合上述原因,本公司未对神户法院的调解建议提出异议。本公司于2015年2月5日收到神户法院出具的《第27回辩论准备手续调书(和解)》,本公司向天神海运支付和解金额1.67亿日元(约合人民币891.9万元),从已缴纳的担保金中退回9300万日元(约合人民币496.7万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将对2014年度业绩产生影响,最终以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披露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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