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5年1月16日(星期五)下午13:30在重庆天宇大酒店(重庆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东段119号)二楼五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1月16日(星期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25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285063100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72.17 |
其中: | |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4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 285000300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72.15 |
(2)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人数 | 11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 62800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0.02 |
2、参加投票的持股5%以下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22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 76289420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19.31 |
(三)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吴朋先生主持,会议对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的出席情况:公司在任董事10人,出席5人,董事奚家成先生、龚惠兴先生、张乐先生、周孝华先生、刘绍云先生因事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监事张原先生因事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是否通过 |
票数 | 比例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1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285056300 | 99.99761% | 400 | 0.00014% | 6400 | 0.00225% | 通过 |
2 |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85056300 | 99.99761% | 400 | 0.00014% | 6400 | 0.00225% | 通过 |
3 |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 | 285056300 | 99.99761% | 400 | 0.00014% | 6400 | 0.00225% | 通过 |
其中:
议案1属于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持股5%以下股东对上述议案的表决情况:
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是否
通过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1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76282620 | 99.99109% | 400 | 0.00052% | 6400 | 0.00839% | 通过 |
2 |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76282620 | 99.99109% | 400 | 0.00052% | 6400 | 0.00839% | 通过 |
3 |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 | 76282620 | 99.99109% | 400 | 0.00052% | 6400 | 0.00839% | 通过 |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戴祥、唐银锋现场见证,并出具《关于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