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01月1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656 证券简称:博元投资 公告编号:临2015-005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5年1月8日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博元投资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03)。现为方便股东进行网络投票,把《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中的董事选举和独立董事选举分为《董事候选人选举》和《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两个议案列示,并对原公告内容中的“二、会议审议事项”、“附件1:授权委托书格式”以及“附件2:网络投票操作流程”进行相应更改,更改后的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全文内容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为2015年1月23日

 ·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1月16日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

 本次股东大会为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2015年1月23日(周五)下午二点半,会期半天;

 (四)会议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现场会议地点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西路291号日荣大厦15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董事候选人选举》;经公司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同意将下述7位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选举董事6名。

 1. 1 选举杨海俊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1. 2 选举陈栩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1. 3 选举江华茂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1. 4 选举李红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1. 5 选举许佳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1. 6 选举钟晓春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1. 7 选举金建飞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2、《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 1 选举徐旅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2. 2 选举程靖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2. 3 选举周辉朋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3、《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经公司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同意将下述3位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选举独立董事3名。

 1. 8 选举陈泽桐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 9 选举曹昱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 10 选举张晓丹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会议出席对象

 (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截止2015年1月16日(周五)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委托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新闻媒体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

 四、会议登记方法

 (一)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理登记手续;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及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二)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三)异地股东可在登记日内采用传真、信函方式办理登记,参会当日需持本人身份证和股票账户核实。

 (四)登记时间:2015年1月20日上午9:30-11:00,下午2:00-4:00。

 (五)登记地点: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西路291号日荣大厦8楼806室。

 五、其他事项

 (一)出席现场会议股东住宿及交通费自理;

 (二)联系人:赵楚耿

 (三)联系电话:(0756)2660313-830;传真:(0756)2660878;邮政编码:519070

 特此公告。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一月八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格式

 授权委托书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1月23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

 备注:

 注:以上三项议案均采用累积投票制。当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监事时,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本次股东大会将从7董事候选人中选出其中6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候选人选举议案组,拥有600股的选举票数。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个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

 当选举票数超过一亿票时,应通过现场进行表决。

 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网络投票操作流程

 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参加投票,并对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进行具体说明。

 投票日期:2015年1月23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比照上交所新股申购操作。

 总提案数:3个(表决议案数为13个)

 一、投票流程

 (一)投票代码

 ■

 (二)表决方法

 1、分项表决方法:

 ■

 注:(1)以上三项议案均采用累积投票制。当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监事时,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本次股东大会将从7董事候选人中选出其中6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候选人选举议案组,拥有600股的选举票数。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个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

 当选举票数超过一亿票时,应通过现场进行表决。

 (三)表决意见

 ■

 (四)买卖方向:均为买入

 二、投票举例

 (一)股权登记日 2015年1月16日 A 股收市后,持有“博元投资”100 股股票的投资者,对本次网络投票的董事候选人选举议案组投票,其申报如下:

 ■

 三、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一)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二)统计表决结果时,对单项方案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包含该议案的议案组的表决申报,对议案组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全部议案的表决申报。

 (三)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四)同时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A股和B股的股东,应当通过上交所的A股和B股交易系统分别投票。

 证券代码:600656 证券简称:博元投资 公告编号:临2015-006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目前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本公司如存在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暂停上市,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4年6月1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14067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上述情况本公司已于2014年6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公告编号14-033)。

 公司于2014年12月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对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2014]38号),相关情况请参阅公司于2014年12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14-063)。

 截止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最终调查结论。

 如公司因前述立案调查事项被中国证监会最终认定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则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13.2.1 条规定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交易三十个交易日。交易期满后公司股票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本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11.12.6 条的要求,每月至少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请投资者充分关注前述公司被立案调查事项和相关进展,以及公司股票因此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