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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1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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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三木集团 证券代码:000632 公告编号:2015-01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福建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三木集团”)于2014年7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闽调查通字1405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上述信息本公司已于2014年7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2014-28)。

 2015年1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2015]1号),现公告如下:

 一、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经查明,三木集团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关联交易

 经查,柯真明于2009年6月18日至2014年6月9日担任三木集团监事,且于2001年4月10日至2011年12月28日担任福州开发区联得益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联得益)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柯真明的配偶陈某某于2001年11月12日至今担任福州开发区华永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永贸易)的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福州联得益和华永贸易为三木集团的关联法人。

 2012年度,三木集团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福州联得益关联交易总金额为67,117,607.00元,与关联方华永贸易的关联交易总金额为873,064,551.01元,均分别超过3,000万元且超过三木集团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属于应当在年报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三木集团未在201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重大关联交易。

 2013年度,三木集团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华永贸易的关联交易总金额为2,153,956,735.94元,超过3,000万元且超过三木集团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属于应当在年报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三木集团未在201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重大关联交易。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三木集团出具的书面说明材料、三木集团2012年和2013年年度报告、三木集团及相关公司财务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

 2014年3月28日,三木集团将其对控股子公司福建武夷山三木实业有限公司1.5亿元债权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合同金额超过三木集团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三木集团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签订该重大合同发布临时公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债权转让协议、三木集团财务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三木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对三木集团的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兰隽、时任总裁陈维辉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谢明锋、时任董事会秘书彭东明、时任监事柯真明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

 一、对三木集团责令改正,给于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二、对兰隽、陈维辉给于警告,并分别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三、对谢明锋、彭东明、柯真明给于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罚款。

 二、本公司的说明

 (一)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整改。

 2014年8月23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42)以及三项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14-43,2014-44,2014-45)等公告。

 2014年9月9日,公司发布了《关于福建证监局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47)。

 公司对未披露的关联交易等信息进行了补充披露,整改取得实效,公司未因此受到经济损失。

 (二)公司接受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将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公司将深刻汲取教训,现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将以此为戒,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依法、合规经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信息,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做好各方面工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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