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01月0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5-001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二)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召开方式

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召开时间和地点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西溪路128 号新湖商务大厦11 层会议室,召开时间:2015年1月5日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主持人:董事会秘书虞迪锋先生

(五)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27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4,559,317,722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56.76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23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80,031,399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1.0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议案序号议案内容证券类别同意票数(股)同意比例(%)反对票数(股)反对比例(%)弃权票数(股)弃权比例(%)是否通过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全体股东4,559,185,096100124,12608,5000通过
中小股东79,948,47399.83124,1260.168,5000.01
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案》全体股东4,559,182,296100124,126011,3000通过
中小股东79,945,67399.83124,1260.1611,3000.01
2.1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全体股东4,559,182,296100124,126011,3000通过
中小股东79,945,67399.83124,1260.1611,3000.01
2.2发行股票的类型和面值全体股东4,559,182,296100124,126011,3000通过
中小股东79,945,67399.83124,1260.1611,3000.01
2.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全体股东4,559,182,296100124,126011,3000通过
中小股东79,945,67399.83124,1260.1611,3000.01
2.4定价原则与发行价格全体股东4,559,182,296100124,126011,3000通过
中小股东79,945,67399.83124,1260.1611,3000.01
2.5发行数量全体股东4,559,182,296100124,126011,3000通过
中小股东79,945,67399.83124,1260.1611,3000.01

2.6限售期全体股东4,559,182,296100124,126011,3000通过
中小股东79,945,67399.83124,1260.1611,3000.01
2.7募集资金用途全体股东4,559,182,296100124,126011,3000通过
中小股东79,945,67399.83124,1260.1611,3000.01
2.8上市地点全体股东4,559,182,296100124,126011,3000通过
中小股东79,945,67399.83124,1260.1611,3000.01
2.9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全体股东4,559,182,296100124,126011,3000通过
中小股东79,945,67399.83124,1260.1611,3000.01
2.1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全体股东4,559,182,296100124,126011,3000通过
中小股东79,945,67399.83124,1260.1611,3000.01
3《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全体股东4,559,182,296100124,126011,3000通过
中小股东79,945,67399.83124,1260.1611,3000.01
4《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全体股东4,559,182,296100124,126011,3000通过
中小股东79,945,67399.83124,1260.1611,3000.01
5《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全体股东4,559,182,296100124,126011,3000通过
中小股东79,945,67399.83124,1260.1611,3000.01
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全体股东4,559,182,296100124,126011,3000通过
中小股东79,945,67399.83124,1260.1611,3000.01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中,除上述第5项议案外,其他议案均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第5项议案经出席本次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其他议案经出席本次大会由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徐伟民和章佳平律师对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五年一月六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