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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05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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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738 简称:中矿资源 公告编号:2014-002号

 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临时)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临时)于2014年12月26日上午在公司五层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4年12月23日通过邮件、传真及书面形式发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刘新国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9名,实到9名。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通知、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及签署三方协议的议案》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 1326号文),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30,000,000.00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7.57元,共计募集资金227,100,000.00 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等发行费用36,550,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0,550,000.00元,已由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 24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4]第211403号)。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监管,同意对此次募集资金净额开设1个专项账户存储募集资金,账户信息如下:

 银行名称: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账户名称: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410100186178181

 银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5号

 金额(人民币元):190,550,000.00

 用途:中矿资源勘探主辅设备购置及配套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公司将及时披露。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上述公告正文同时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002738 简称:中矿资源 公告编号:2014-003号

 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 1326号文核准,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30,000,000.00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7.57元,共计募集资金227,100,000.00 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等发行费用36,550,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0,550,000.00元,已由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 24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4]第211403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已与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相关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账户名称: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410100186178181

 银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5号

 金额(人民币元):190,550,000.00

 用途:中矿资源勘探主辅设备购置及配套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公司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须通知中信建投证券,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肖鹏、许荣宗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建投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952.75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建投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建投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建投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建投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建投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备查文件:

 1、公司、开户银行、中信建投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信会师报字[2014]第211403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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