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2月31日(星期三 )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30日下午3:00至2014年12月31日下午3:00中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韶钢办公楼北楼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总经理刘意先生。2014年12月23日,公司董事长王三武先生因工作需要,向公司董事会递交了辞去董事、董事长职务的辞呈。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总经理刘意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5.股权登记日:2014年12月24日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9 人,代表股份1,357,138,9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6.0911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人,代表股份1,355,540,4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6.025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6 人,代表股份1,598,4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661 %。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全奋、郭伟康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2014年12月修订)》。
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1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 《公司章程(2014年12月修订)》全文。
表决情况:
同意 135,591.1526 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6 %;
反对 1,227,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4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98,6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5161 %;
反对 1,227,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4839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4年12月修订)》。
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1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4年12月修订)》全文。
表决情况:
同意 135,589.8326 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6 %;
反对 1,225,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3 %;
弃权 1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85,4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043 %;
反对 1,225,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547 %;
弃权 1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10 %。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内容详见公司2014年12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公司《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表决情况:
同意 135,589.8326 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6 %;
反对 1,225,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3 %;
弃权 1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85,4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043 %;
反对 1,225,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547 %;
弃权 1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10 %。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_ 郭伟康、邵 芳 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2014年12月16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
3.《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详见2014年12月25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
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