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研究所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729号)核准,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2月完成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3,549,608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8.05元,募集资金合计196,510,855.4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9,582,181.07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6,928,674.33元。该事项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4年11月28 日进行验证,出具了中天运〔2014〕验字第90041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以下统称“甲方”)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区支行(以下称“乙方”),独立财务顾问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116 1001 5018 1703 64356,截至2014年12月12日,专户余额为186,928,674.33元。该专户用于甲方此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所募集的配套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甲方专户的资料(该专户资料仅为按照制度规定乙方可以对外提供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必须经过甲方授权)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甲方同意乙方将对账单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甲方同意乙方在汇款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以传真的形式通知丙方。(传真号以本协议约定联系人传真号码为准,如有变更,需乙方和丙方双方确定)
本协议项下的专户不开通通兑业务,不开通除查询功能以外的其他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电子渠道功能,不办理支取现金、倒提支票等类似业务。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资料(该专户资料仅为按照制度规定乙方可以对外提供的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得销户,如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对监管账户采取查封、冻结、扣划等措施,乙方只负责通知甲丙双方,无需承担其他责任。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本合同生效前,乙方对该专户不负有该合同约定的监管义务和责任,其监管金额以本协议生效日账户余额为基数。
特此公告!
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