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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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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银河证券为富国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理
销售机构的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银河证券为富国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理

 销售机构的公告

 根据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签署的销售代理协议,自2014年12月26日起,银河证券开始代理销售富国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通过银河证券办理开户、认购业务,其他业务的开通情况敬请投资者留意届时公告。

 投资者也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咨询:

 客户服务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均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fullgoal.com.cn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富国天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O一四年第二次收益分配公告

 2014年12月26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注:本基金合同约定,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本次收益分配方案经基金管理人计算后已由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复核。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投资者托管于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即场内)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仅限于现金分红。托管于注册登记系统(即场外)的基金份额分红方式可为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对于未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2、投资者可以在每个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基金销售机构选择或更改分红方式(仅限托管于注册登记系统(即场外)的基金份额),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的投资者的基金分红方式以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权益登记日)投资者通过相关销售机构对本基金的最后一次相关选择(或修改)所确认的分红方式为准。

 3、权益登记日当天通过场内交易买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而权益登记日当天通过场内交易卖出或赎回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当天通过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当天通过场外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4、本公告发布当天(2014年12月26日)富国天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停牌一小时(9:30-10:30)。权益分派期间(2014年12月26日至2014年12月30日)暂停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敬请投资者留意。

 5、咨询方式: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均免长途费)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6、风险提示:

 本基金分红并不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也不会因此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26日

 富国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

 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2014年12月26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注: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场外均可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富国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开放日。场内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场外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当代理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代理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场外申购本基金,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20,000元。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电话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的,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元。

 投资者办理场内申购时,每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超过部分需为100元的整数倍,最高不能超过99,999,900元。

 3.2申购费率

 3.2.1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场外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见下表:

 ■

 3.2.2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4. 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时,每次赎回申请数量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4.2赎回费率

 4.2.1场外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

 ■

 (注: 1年为365天,2年为730天,依此类推)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终止上市前持有的原基金汉兴份额,持有期限自《富国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日常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者,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2.2场内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参照场外赎回费率执行。

 5. 基金销售机构

 5.1场外销售机构

 5.1.1直销机构

 1)本公司的直销网点: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588号宝地广场A座23楼;

 邮政编码:200082;

 传真:021-20361616;

 电话:021-20361818;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均免长途话费)

 2)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www.fullgoal.com.cn

 3)本公司电话交易系统:4008880688(全国统一,均免长途话费)

 基金管理人将适时增加或调整直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5.1.2场外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场外代销机构包括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目前包括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诚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源证券有限公司、万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场内销售机构后续若有变更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公告。

 6. 其他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2014年12月31日起,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各销售机构及指定网点营业场所、基金管理人网站等媒介公布上一个基金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投资者自2014年12月31日起可以通过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4年12月11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的《富国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相关代销机构查阅《富国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富国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5)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6)投资者可以登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或拨打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均免长途费)进行相关咨询。

 (7)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之国企改A与国企改B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书更正公告

 本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本公司网站上披露了《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国企改A与国企改B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书正文中关于持有人结构的相关数据有误,现更正如下:

 截至2014年12月23日,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国企改 A: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152,027,724 份,占比 9.03%;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1,530,679,662 份,占比 90.97%。

 国企改 B: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152,027,828 份,占比 9.03%;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1,530,679,558 份,占比 90.97%。

 特此更正。本公司对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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