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财经要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4年12月2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境内外比较

 金融服务业是受到最严格监管的行业之一。很多时候,由于行业成长、产品创新、监管与时俱进,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不能将从业人员开展业务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一一加以穷举和规范。因此,从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规范的角度看,境内外大多数监管机构采用了对主要行为原则正面宣示、重点违规行为“负面”列举的立法模式。

 中国证券业协会2014年12月17日修订颁布的《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即采用了这一模式,明确了证券业从业人员须遵守的一般性规定,包括合法合规、诚实守信、适当性服务、专业胜任、保守秘密、公平对待客户、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此外,特别强调禁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信息误导、承诺收益等11项禁止性行为。

 我国香港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也属于这一典型模式,开篇列举了诚实及公平、勤勉尽责、专业能力、有关客户资料、为客户提供资料、利益冲突、遵守法规、保护客户资产、高级管理层的责任等9项一般原则。香港虽然没有“负面”汇总列举禁止行为,但在《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例、守则和指引中,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等禁止性行为予以详细的规制。

 美国金融业监管局(简称FINRA)承担类似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职责。FINRA虽然没有专门制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但通过体系化的规则(FINRA Rule)对其会员及从业人员实施自律监管。FINRA以交易流程构建规则体系,诚实守信、投资者适当性服务、专业能力胜任、保守秘密等从业人员一般行为准则分散在各个交易环节的监管规定中,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的行为则被视为犯罪并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予以规制。(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稿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供稿)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