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收到宁夏银行提供的《关于退回入股资金的函》,主要内容为:截止目前,贵公司对外权益性投资占净资产的比例仍然超过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的规定,虽经多方沟通协调,监管部门尚未批复同意贵公司的增资申请。鉴于上述情况,我行决定退回贵公司拟增持我行股份的资金17,000万元,同时根据双方签订的《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入股协议书》的约定,我行将按同期存款利率向贵公司支付相应利息(同期存款利率比照我行一年期对公存款利率)。
一、对外投资事项
2012年10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加投资5,000万股的议案》,以自有资金出资17,000万元认购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银行”)增资发行的5,000万股股份。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对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加投资5,000万股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50)。2012年11月28日,公司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加投资5,000万股的议案》。
2012年12月3日,宁夏银行第四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拟入股单位股东资质的议案》。2012年12月7日,宁夏银行向监管部门报送了《宁夏银行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两家单位入股的请示》(宁银发〔2012〕541号文)以及股东资格申请文件。
2012年12月,公司于与宁夏银行股份签订了《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入股协议书》。2012年12月30日,公司根据《入股协议书》约定将17,000万元预缴到宁夏银行入股资金专用临时帐户。
二、投资进展情况
由于公司对外权益性投资占净资产的比例仍然超过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的规定,中国银监会一直未批复同意公司对宁夏银行的增资申请。鉴于上述情况,宁夏银行决定退回公司拟增持宁夏银行股份的资金17,000万元,同时根据双方签订的《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入股协议书》的约定,我行将按同期存款利率向贵公司支付相应利息(同期存款利率比照我行一年期对公存款利率)。
公司对宁夏银行追加投资5,000万股事项因未获监管部门批准而终止。2014年12月25日,公司收到宁夏银行退回的增资款17,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三、本次对外投资终止对公司的影响
截止2014年12月25日,公司持有宁夏银行股份12000万股,占宁夏银行总股本的6.66%。近年来,宁夏银行盈利能力逐年上升,因此公司投资收益并未有所下降,本次对外投资终止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造成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