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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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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70 证券简称:中材国际 公告编号:临2014-056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3年6月26日、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月18日、2014年8月12日,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3-025)、《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3-047、临2014-007、临2014-034),披露了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中材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贸易”)诉中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供应链”)仓储保管合同纠纷事项及其进展。该诉讼事项涉及诉讼标的金额为215,531,771.53元。

 2014年12月 25日,公司接到东方贸易报告,考虑诉讼和执行等需要较长时间,判决结果不可预知,且可能出现其他债权人对被告主张权利,导致东方贸易债权的实现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东方贸易和中远供应链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现将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14)二中民(商)初字第09502 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中远供应链对其向东方贸易出具的34份进仓单的真实性无异议。

 (二)在2015年1月1日前,中远供应链向东方贸易支付金额为7200万元的和解款;东方贸易免除其前述34份进仓单项下的保管责任。

 (三)在中远供应链向东方贸易支付完毕前述约定的和解款后,东方贸易不得再就中远供应链履行《仓储保管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向其主张任何权利。

 (四)在东方贸易对中远供应链出具的34份进仓单项下所对应的货物及权利向其他方主张权利以实现权益时,中远供应链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如向审理法院提交相关书面证明、陈述相关事实、必要时派人出庭作证等。

 (五)如中远供应链未能在约定期限之前向东方贸易支付完毕前述和解款项,东方贸易无需向其退还已收取的款项,除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外,其应另向东方贸易支付赔偿金2000万元。

 (六)在中远供应链支付完毕前述和解款项后,东方贸易与中远供应链另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东方贸易向中远供应链无偿转让和解款项额度相当的债权。

 案件受理费1,119,459元,减半收取559,730元,由东方贸易负担(已交纳)。

 二、本次公告的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和解案件涉及的相关钢贸应收债权,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谨慎性原则在2013年度财务报告中按照个别认定进行了减值计提。上述和解款项,将冲减相关钢贸业务应收债权,对公司本期及未来损益不造成影响。

 特此公告。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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