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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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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 002733 股票简称:雄韬股份 公告编号: 2014-005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14 年 12月25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14 年 12月15日通过邮件及书面形式发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华农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 9名,实到 9 名。公司监事及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大会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及签署三方协议的议案》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189号文),本公司由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400.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3.16元,共计募集资金447,440,000.00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等发行费用47,654,720.87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9,785,279.13元,已由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7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勤信验字【2014】第1044号)。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监管,拟定对此次募集资金净额开设 2 个专项账户,按项目用途分别存储募集资金,各账户信息如下:

 1、银行名称: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1750293898

 银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免税商务大厦塔楼34层及21层01,08,07B单元

 金额(人民币元): 250,000,000.00

 用途:湖北雄韬275万千伏安密封蓄电池极板组装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银行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338130100100039889

 银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工业八路东与中心路交汇处致远大厦首层

 金额(人民币元): 149,785,279.13

 用途:年产250万KVAh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公司将及时披露。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肖杨健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书,熟悉证券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够胜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工作,同时其在本公司的工作期间,一直表现良好。肖杨健先生遵纪守法,对企业忠诚,工作认真、踏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及个人品德。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正文同时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备查文件:

 1、《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25日

 

 股票代码: 002733 股票简称:雄韬股份 公告编号: 2014-006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同意聘任肖杨健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任期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其个人简历及联系方式如下:

 一、 个人简历

 肖杨健,男,1984年出生,管理学学士,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2006年4月入职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历任会计、子公司财务经理、内审专员等,参与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的相关工作。2012年7月取得了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证书编号?2012-4A-513)。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截至目前,肖杨健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

 ???

 二、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同富工业区雄韬科技园办公楼

 联系电话:0755-84318663

 传真号码:0755-84318700

 电子邮箱:yangjian@vision-batt.com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25日

 

 股票代码: 002733 股票简称:雄韬股份 公告编号: 2014-007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189号文核准,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4,000,000.00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3.16元,共计募集资金447,440,000.00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等发行费用47,654,720.87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9,785,279.13元,已由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7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勤信验字【2014】第1044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分别与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相关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银行名称: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1750293898

 银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免税商务大厦塔楼34层及21层01,08,07B单元

 金额(人民币元): 250,000,000.00

 用途:湖北雄韬275万千伏安密封蓄电池极板组装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银行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338130100100039889

 银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工业八路东与中心路交汇处致远大厦首层

 金额(人民币元): 149,785,279.13

 用途:年产250万KVAh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公司若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以存单方式另行存放,公司承诺在存单到期后及时将本息全额转入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转存的存单不得进行质押。

 二、公司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郑勇、卫进扬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第八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备查文件:

 1、公司、开户银行、招商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勤信验字【2014】第1044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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