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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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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31 证券简称:利欧股份 公告编号:2014-114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詹佳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227号),核准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詹嘉发行2,675,277股股份、向李翔发行1,270,470股股份、向张璐发行1,120,020股股份、向李劼发行952,853股股份、向刘阳发行2,077,784股股份、向王英杰发行1,454,448股股份、向孙唯一发行1,246,670股股份、向田斌发行415,557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非公开发行不超过7,475,380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8,688,459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18.77元,其中,用于认购本次发行新股的股权价值210,469,492.83元,募集配套资金140,312,882.60元,合计 350,782,375.43元,减除认购本次发行新股的股权价值210,469,492.83元及发行费用18,216,801.49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22,096,081.11元,上述事项,合计计入实收资本18,688,459.00元 ,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313,877,114.94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2014年12月22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14〕275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以下统称“甲方”)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以下称“乙方”),独立财务顾问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9925101040036988,截止2014年12月19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28,312,882.60元。减除其他发行费用6,216,801.49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2,096,081.11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14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募集配套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本次募集资金仅限于支付本次交易中的现金对价及本次交易税费等相关费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存放期限为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之日止。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本次交易的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梁羽周、俞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61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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