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12月23日(星期二)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12月22日至23日,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12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12月22日15:00至12月2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吉林省集安市文化东路17-20号公司四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薛晓民先生
6、会议通知: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20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180,090,9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4161%。
2、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加会议的股东共计6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276,0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834%。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3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14,181,4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851%。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代表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投项目节余资金、部分超募资金及利息偿还银行借款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9,958,087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262%;反对132,844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738%;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048,627股,反对132,844股,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代表律师郑超、回晓蕊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益盛药业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益盛药业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