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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2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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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规则及转入

 第二个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487016;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1年12月27日生效,根据《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为三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因2014年12月27日、28日为非工作日,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2014年12月29日。

 鉴于本基金管理人已与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担保”)就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事宜达成一致,由首创担保为本基金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运作提供保本保证,并签订了《保证合同》,本基金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本基金将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为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和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规则及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公告如下:

 一、 到期操作、过渡期及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总体时间安排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为2014年12月29日(含)至2015年1月5日(含)。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结束后,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时间自2015年1月6日(含)至2015年2月2日(含)。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收市后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元。基金份额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第二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日,保本周期三年,第二个保本周期自2015年2月3日至2018年2月3日,如保本周期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过渡期将开放申购并设置规模上限,规模上限为80亿元人民币,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实际的过渡期结束日期和第二个保本期起始日期将早于上文设定日期,届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指定报刊进行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和留意。

 二、 到期操作的规则

 (一)到期操作的形式

 1、 在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或全部基金份额做出如下选择:

 (1)赎回基金份额;

 (2)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将其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或全部基金份额选择上述三种处理方式之一。

 3、 保本周期到期后,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则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方式为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截止日期为到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二)到期操作的时间

 自2014年12月29日(含)至2015年1月5日(含)。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各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办理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或者不进行选择而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

 (三)到期操作的费用

 本次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时无需支付赎回费用;选择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和补差费用;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和申购费用。

 (四)赎回和转换的处理原则

 基金赎回或转换采取“未知价”原则和“先进先出”原则处理,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换出的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先进先出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出处理时,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或转出,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本次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将暂停办理申购和转换入业务。在本次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换出时,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至赎回或转换出的实际操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本基金转换为其他基金时,转换转入的基金必须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并以本公司为登记机构的基金,且转入基金必须处于可转换转入状态。若转入基金有大额申购限制的,则需遵循相关大额申购限制的约定。具体转换业务规则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为准。

 (五)本次到期操作结束后,对未选择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将默认自动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须提交申请,由本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1月5日为该部分份额办理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手续。对于冻结账户,也将自动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

 (六)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

 (七)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将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如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具备变现条件的,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三、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不含本日)之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如基金管理人未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差额的,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后的5个工作日内主动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清偿金额一次性足额划入本基金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持有人。若基金管理人未能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本《基金合同》争议的处理章节的相关约定向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请求解决。

 3、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下一工作日至其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 过渡期相关规定

 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至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期,本基金的过渡期时间自2015年1月6日(含)至2015年2月2日(含)。过渡期期间,本基金开放申购和转换入业务但是不开放赎回及转换出业务,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收市后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元。本基金本次过渡期开放申购实行基金份额规模上限控制,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及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过渡期的申购

 1、过渡期申购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将于2015年1月6日(含)至2015年2月2日(含)开放过渡期申购。投资人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办理申购业务。本次开放过渡期申购的销售机构名单详见“八、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具体安排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过渡期申购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3、过渡期申购的费用

 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

 4、过渡期申购份额的计算

 过渡期申购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过渡期内,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二)过渡期的规模控制

 过渡期申购的指定期限内,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和当日申购申请金额之和(以下简称“合计规模”)的上限为80亿元人民币。本基金在过渡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申购截止时间后,如合计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80亿元时,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停止过渡期申购业务,并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告。

 若当日申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合计规模不超过80亿元人民币(含80亿元人民币),则所有的申购申请予以确认。若基金合计规模超过80亿元人民币,本公司将对当日的申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申购款项将在过渡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人。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人申购费率按照比例确认后的有效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而且有效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三)过渡期内,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如在过渡期内具备变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五、 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即2015年2月2日收市后进行基金份额折算。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的对象为折算日登记在登记机构的全部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在折算日日终,本基金管理人将对该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调整,以调整后的基金份额作为自动计入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数。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计算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折算前基金资产净值/(折算前基金份额总数 ×1.00元)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保留到小数点后9位,基金份额以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并采用循环进位的方法分配因小数点运算引起的剩余份额。基金份额折算的结果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者认购、申购(包括转换转入)或者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六、 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和担保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日为2015年2月3日,保本周期为3年,保本周期到期日为2018年2月3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以及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

 (一)保本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以及过渡期内选择将基金份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1、本基金为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过渡期内选择将基金份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金额分别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份额数(折算后)与该折算日基金份额净值(即1.000元)之乘积;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份额数(折算后)与该折算日基金份额净值(即1.000元)之乘积加上为相应基金份额所支付的申购费之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转换入的保本金额:指于过渡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份额数(折算后)与该折算日基金份额净值(即1.000元)之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申购补差费之和。

 (二)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

 2、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低于本基金过渡期规模上限时,转入并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3、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不低于本基金过渡期规模上限时,指本基金管理人对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确认的可享受保本条款并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3、于过渡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4、对于上述1至4中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还是转型为“工银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行为不影响本基金的保本条款对该等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适用。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额的;

 2、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转换入的保本额的;

 3、在保本周期到期日,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额的;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6、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不低于本基金过渡期规模上限时,转入的基金份额中未经本基金管理人比例确认为可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

 7、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8、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9、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10、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其他情形。

 (四)担保

 1、担保人的保证范围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由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

 对于默认选择将基金份额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的保证范围为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对于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的保证范围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对于过渡期内选择将基金份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的保证范围为于过渡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转换入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除外责任

 下列情形之一,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额的;

 (2)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转换入的保本额的;

 (3)在保本周期到期日,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额的;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6)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不低于本基金过渡期规模上限时,转入的基金份额中未经本基金管理人比例确认为可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

 (7)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8)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9)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10)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情形,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11)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其他情形。

 七、 重要提示

 1、本次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开放赎回和转换出业务,但不开通申购和转换入业务;过渡期间,本基金开放申购和转换入业务,但不开放赎回和转换出业务。

 2、过渡期申购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计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其在过渡期申购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以及过渡期申购费用或过渡期申购补差费,即在申购日或转换入之日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3、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计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即在保本到期日(不含当日)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4、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选择到期操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自行承担保本到期日(不含当日)至实际操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5、自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其中赎回业务的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恢复赎回的日期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决定并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一) 直销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8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传真:010-66583111

 联系人:王秋雅

 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二) 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代销机构请详见更新招募说明书及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九、 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次保本周期到期操作和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其它未说明的事项遵循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次到期操作和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安排做适当调整。

 3、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咨询相关情况。

 4、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修改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487016;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1年12月27日生效,根据《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为三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因2014年12月27日、28日为非工作日,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2014年12月29日。

 鉴于本基金管理人已与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担保”)就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事宜达成一致,由首创担保为本基金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运作提供保本保证,并签订了《保证合同》,本基金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现经本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后将转入第二个保本期,同时对《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部分表述进行了修订更新,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自2014年12月30日起生效。《基金合同》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2.释义”中,修订了关于第二个保本周期有关担保人、保本、保本金额、保本到期日、保本赔付差额、持有到期的相关释义描述,删除了关于基金初始募集的相关释义描述;

 二、“3.基金的基本情况”中,修订了关于保本金额、担保、保本周期的相关描述,增加了关于过渡期规模上限的规定,删除了关于基金初始募集的相关描述;

 三、删除了“4.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整个章节,后续章节相应调整;

 四、将“5.基金备案”修订为“4.基金的存续”,增加了关于基金合同生效及初始募集情况的描述,修订了关于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要求;

 五、“6.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更新了基金管理人信息,修订了基金管理人权利义务中与初始募集相关的内容;

 六、“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增加了第(十)条后续法律法规更新中涉及持有人大会规定的部分对于本基金的适用情况;

 七、“11.保本”中,更新了担保人情况、保证合同信息、保本相关规则、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下一保本周期资产的形成的相关内容;

 八、“18.基金的信息披露”中,删除了关于初始募集时的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九、“22.基金合同的效力”中,修订了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的生效时间及相关备案情况;

 十、“24.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更新了所有基金合同修订中涉及基金合同摘要的部分。

 本次修订更新后的基金合同将于2014年12月30日起生效,具体内容可查阅基金管理人于2014年12月22日在其网站发布的《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14年修订)。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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