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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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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63 股票简称:永安林业 编号:2014—051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3,4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77%。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14年12月18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要点

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时的总股本16,723.26万股为基数,用资本公积金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定向转增3,552.768万股,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6股的转增股份,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3.196股的对价安排。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股东会议时间

2006年8月14日,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2006年9月1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序号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承诺及追加承诺内容承诺及追加承诺的履行情况
1永安市林业建设投资公司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所持限售流通股股份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履行完成

三、本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14年12月18日;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3,4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77%。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序号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持有限售股份数(股)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限售股份总数的比例(%)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无限售股份总数的比例(%)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冻结的股份数量(股)
1永安市林业建设投资公司340000034000009.486%2.037%1.677%0
合计340000034000009.486%2.037%1.677%0

四、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型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本次变动数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3584166317.68%-34000003244166316.00%
1、国有法人持股3244000016.00% 3244000016.00%
2、境内一般法人持股34000001.68%-340000000.00%
3、高管股份16630.00% 16630.00%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6691861782.32%340000017031861784.00%
1、人民币普通股16691861782.32%340000017031861784.00%
三、股份总数202760280100.000%0202760280100.000%

五、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及历次限售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自股改实施后至今持股变化情况

序号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股改实施日持有股份情况本次解限前已解限股份情况本次解限前未解限股份情况股份数量变化沿革
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
1永安市林业建设投资公司58500002.8924500001.2134000001.68%详见以下说明
 合计58500002.8924500001.2134000001.68%

说明: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永安市林业建设投资公司未发生除解除限售、增持、减持外的股份变动情况。

2、股改实施至今公司解除限售情况

序号刊登《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该次解限涉及的股东数量该次解限的股份总数量(股)该次解限股份占当时总股本的比例(%)
12007年8月27日143979629219.627
22008年9月24日3201973869.961
32009年9月28日1121685726.001
42011年12月9日6177500.009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经审慎核查,保荐人就永安林业有限售条件股东永安市林业建设投资公司所持限售股份部分上市流通问题出具如下结论性意见:

截止2014年12月12日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

1、未发现上述股东发生违反股权分置改革承诺的行为;

2、上述股东不存在未完全履行承诺就出售股份的情形;

3、上述股东本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符合规定;

4、永安林业董事会提出的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申请符合相关规定。

因此,保荐人认为永安市林业建设投资公司持有的3400000股限售流通股具备上市流通的资格。

保荐人将督促永安林业提醒永安市林业建设投资公司,在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2014年12月12日至2014年12月18日间继续遵守有关法规。

七、控股股东对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意图及减持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计划在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通过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达到5%以上

□ 是 √ 否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总公司已承诺:如公司计划未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所持“永安林业”解除限售流通股,并于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及以上的,公司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八、其他事项

1、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 是 √ 否

2、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 是 √ 否

3、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 是 √ 否

4、解除股份限售的持股1%以上的股东已提交知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文件

√是 □不适用

九、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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