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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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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第一期)7年期品种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证券代码:600011 证券简称:华能国际 公告编号:2014-055

 债券代码:122003 债券简称:07华能G2

 2007年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第一期)7年期品种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4年12月22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4年12月23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4年12月25日

 ●摘牌日:2014年12月25日

 2007年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包括5年期、7年期和10年期三个固定利率品种(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其中,5年期品种已于2012年12月25日兑付本金及最后一期(即2011年12月25日至2012年12月24日)的利息。本期债券将于2014年12月25日兑付7年期品种的本金及最后一期(即2013年12月25日至2014年12月24日)的利息(以下简称“本次兑付”),并支付10年期品种在2013年12月25日至2014年12月24日期间的利息(具体情况请见本公司另行发布的《2007年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10年期品种付息公告》)。

 根据《2007年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一期)》的有关规定,现将本次兑付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7年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品种:本期债券分为5年期固定利率、7年期固定利率和10年期固定利率三个品种。

 3、债券简称:5年期品种简称为“07华能G1”,7年期品种简称为“07华能G2”,10年期品种简称为“07华能G3”。

 4、债券代码:5年期品种债券代码为“122002”,7年期品种债券代码为“122003”,10年期品种债券代码为“122004”。

 5、发行规模:5年期品种最终发行规模为10亿元,7年期品种最终发行规模为17亿元,10年期品种最终发行规模为33亿元。

 6、债券利率:5年期品种票面年利率为5.67%,7年期品种票面年利率为5.75%,10年期品种票面年利率为5.90%,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帐式。

 8、起息日:2007年12月25日。

 9、付息日:

 (1)5年期品种:2008年至2012年每年的12月25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2)7年期品种:2008年至2014年每年的12月25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3)10年期品种:2008年至2017年每年的12月25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兑付日

 (1)5年期品种:2012年12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2)7年期品种:2014年12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3)10年期品种:2017年12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8年1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兑付方案

 按照《2007年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 “07华能G2”的票面年利率为5.75%。本次兑付每手“07华能G2”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7.50元(含税),派发本金1,000元。

 三、本次兑付的相关安排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4年12月22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4年12月23日

 3、兑付资金发放日:2014年12月25日

 4、摘牌日:2014年12月25日

 四、本次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2014年12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7华能G2”持有人。

 五、兑付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以下简称“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依据兑付兑息协议按时足额将本期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兑付兑息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本公司将在本次兑付还本付息日前的第2个交易日(2014年12月23日)16:00时前将本次兑付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次兑付的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本次兑付的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本次兑付每手“07华能G2”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7.50元(含税)。如居民企业未履行本期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等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

 名称: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6号华能大厦

 法定代表人:曹培玺

 联系人:周迪、张家驹

 电话:010-63226599、63226640

 传真:010-66412321

 邮政编码:100031

 (二)主承销商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劵大厦二十二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白雯萱、刘蓓蓓

 电话:010-60833568

 传真:010-60833504

 邮政编码:100026

 (三)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16日

 证券代码:600011 证券简称:华能国际 公告编号:2014-055

 债券代码:122004 债券简称:07华能G3

 2007年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第一期)10年期品种201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4年12月24日

 ●债券付息日:2014年12月25日

 2007年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包括5年期、7年期和10年期三个固定利率品种(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其中,5年期品种已于2012年12月25日兑付本金及最后一期(即2011年12月25日至2012年12月24日)的利息。本期债券将于2014年12月25日兑付7年期品种的本金及最后一期(即2013年12月25日至2014年12月24日)的利息(具体情况请见本公司另行发布的《2007年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7年期品种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并支付10年期品种在2013年12月25日至2014年12月24日期间的利息(以下简称“本次付息”)。

 根据《2007年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一期)》的有关规定,现将本次付息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7年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品种:本期债券分为5年期固定利率、7年期固定利率和10年期固定利率三个品种。

 3、债券简称:5年期品种简称为“07华能G1”,7年期品种简称为“07华能G2”,10年期品种简称为“07华能G3”。

 4、债券代码:5年期品种债券代码为“122002”,7年期品种债券代码为“122003”,10年期品种债券代码为“122004”。

 5、发行规模:5年期品种最终发行规模为10亿元,7年期品种最终发行规模为17亿元,10年期品种最终发行规模为33亿元。

 6、债券利率:5年期品种票面年利率为5.67%,7年期品种票面年利率为5.75%,10年期品种票面年利率为5.90%,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帐式。

 8、起息日:2007年12月25日。

 9、利息登记日:

 (1)5年期品种:2008年至2011年每年12月25日之前的第1个工作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登记日。

 (2)7年期品种:2008年至2013年每年12月25日之前的第1个工作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登记日。

 (3)10年期品种:2008年至2016年每年12月25日之前的第1个工作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登记日。

 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0、付息日:

 (1)5年期品种:2008年至2012年每年的12月25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2)7年期品种:2008年至2014年每年的12月25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3)10年期品种:2008年至2017年每年的12月25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8年1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2007年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07华能G3”的票面年利率为5.90%。本次付息每手“07华能G3”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9.0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及兑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4年12月24日。

 2、本次付息兑息日为2014年12月25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4年12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7华能G3”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以下简称“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依据兑付兑息协议按时足额将本期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兑付兑息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本公司将在本次付息兑息日前的第2个交易日(2014年12月23日)16:00时前将本次付息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本期债券利息。

 六、关于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本次付息每手“07华能G3”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9.00元(含税)。如居民企业未履行本期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等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

 名称: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6号华能大厦

 法定代表人:曹培玺

 联系人:周迪、张家驹

 电话:010-63226599、63226640

 传真:010-66412321

 邮政编码:100031

 (二)主承销商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劵大厦二十二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白雯萱、刘蓓蓓

 电话:010-60833568

 传真:010-60833504

 邮政编码:100026

 (三)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07华能G3”兑付兑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2007年12月20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2007年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一期)》。

 特此公告。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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