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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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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788 股票简称:光大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4-06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11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公司董事书面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聘任王翠婷女士为公司副总裁的议案》,同意聘任王翠婷女士为公司副总裁,其任职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聘任王忠先生为公司副总裁的议案》,同意聘任王忠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其任职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且取得证券公司高管任职资格之日起生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提高公司信用业务总规模的议案》,同意将公司信用业务总规模(包括融资融券业务、约定购回业务、以自有资金开展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及股权激励融资业务)由人民币400亿元调增至人民币450亿元,由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监管要求和市场需求,在前述总规模内决定不同业务的控制规模。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认购证通股份有限公司增发股份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等公司合资设立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唐双宁、高云龙、郭新双、薛峰、殷连臣、陈明坚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董事对该项议案进行表决。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开展贵金属现货合约代理业务、黄金现货合约自营业务并增加经营范围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监管机构核准后正式生效。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安排向本公司股东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附件:

 1、简历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13日

 附件1:简历

 王翠婷女士,1966年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现任公司党委委员、工会主席。历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光大证券董事会秘书,光大证券组织部长兼人力资源总部总经理,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王忠先生,1972年生,硕士研究生。历任光大证券固定收益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光大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

 附件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高管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王翠婷女士为公司副总裁的议案》、《关于聘任王忠先生为公司副总裁的议案》进行了审阅,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上述高管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规范,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上述高管候选人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朱宁、徐经长、熊焰、李哲平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事前认可关联交易的审核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与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等公司合资设立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议案》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及有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并审阅,认为该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同意将此项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朱宁、徐经长、熊焰、李哲平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与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等公司合资设立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议案》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及有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并审阅,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与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等公司合资设立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议案》时,审议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该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独立董事:朱宁、徐经长、熊焰、李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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