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未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12月12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2月11日至2014年12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12日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 月11日15:00—2014年12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鸿丰大酒店(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4096号)五楼多功能厅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明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20人,代表股份314,286,300股,占公司总股本400,000,000股的78.5716%。其中:
1、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14人,代表股份290,654,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806%;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3,632,3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9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4,28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鉴于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故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修订<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4,28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修订<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4,28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1亿元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4,28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不含5%)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346,5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4%;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修订<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4,28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本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修订<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4,28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本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修订<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4,28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周燕、张鑫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