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2年10月27日、2013年7月18日、2014年8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重大诉讼事项公告》、《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即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2)普中民初字第38号昆明市长盛宏瑞商贸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本公司反诉昆明市长盛宏瑞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公告编号为:临2012-032、2013-029、2014-031)
现该案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2014年12月10日,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云高民二终字第270号《民事调解书》。
该《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公司与对方调解协议如下:
一、解除双方于2010年11月6日所签订的《林化产品生产经营合作协议》及2010年12月22日签订的《补充协议》。
二、公司支付宏瑞公司人民币560万元用以弥补双方合作经营林化车间亏损,以上款项分四期付清。于2015年1月31日前支付150万元,于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期间支付150万元,于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支付150万元,于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支付110万元。如公司未能按期足额支付上述任何一笔款项,宏瑞公司可就560万元中未付部分申请强制执行;
三、双方因本案事实所产生纠纷就此了结;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因调解减半收取34725.79元,由公司承担;
五、本协议自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该《民事调解书》已经公司签收,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报备文件:
1、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云高民二终字第270号《民事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