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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4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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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
事项进展及银行贷款逾期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ST霞客 公告编号:2014-097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

事项进展及银行贷款逾期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霞客环保”)于2014年11月15日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及银行贷款逾期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94)。自2014年11月15日至2014年11月21日,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及银行贷款逾期情况如下:

一、有关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4)澄商初字第0325号

关于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霞客环保、其他公司和自然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于2014年4月12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案及银行贷款逾期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29)。

霞客环保于2014年11月18日收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4)澄商初字第0325号-1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冻结霞客环保、其他公司和自然人账户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4)澄商初字第0328号

关于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璜塘支行诉霞客环保、其他公司和自然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于2014年4月12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案及银行贷款逾期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29)。

霞客环保于2014年11月18日收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4)澄商初字第0328号-2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冻结霞客环保、其他公司和自然人账户存款2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商初字第0082号

关于建发(上海)有限公司诉霞客环保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于2014年5月6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案及银行贷款逾期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41)。

霞客环保于2014年11月21日收到江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商初字第00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解除建发(上海)有限公司和霞客环保于2014年1月16日签订的2份工矿产品买卖合同;

2、霞客环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建发(上海)有限公司返还货款1960万元,并赔偿相关利息损失(以19599804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5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5540元,由霞客环保负担(该款已由建发(上海)有限公司预交,霞客环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建发(上海)有限公司)。

二、有关银行贷款逾期情况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银行贷款逾期情况:

截至2014年11月14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共计逾期贷款额110,493.11万元。

截至2014年11月21日,公司银行贷款(含银行借款、承兑汇票、信用证,

下同)共计148,553.84万元,霞客环保逾期贷款额为40,617.81万元,公司控股子公司滁州安兴环保彩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安兴”)逾期贷款额为49,486.24万元,全资子公司滁州霞客环保色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霞客”)逾期贷款额为19,474.69万元,控股子公司湖北黄冈霞客环保色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冈霞客”)逾期贷款额为2,0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共计逾期贷款额111,578.74万元。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或受限情况:

本次冻结或受限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自前次披露日至本公告披露日未发生变化,仅滁州安兴、滁州霞客个别账户因收到货款原因余额发生变动,受限或冻结金额也相应发生变动。

截至2014年11月2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主要银行账号受限或冻结金额如下:

公司及子公司名称账户余额

(人民币元)

受限或冻结金额

(人民币元)

霞客环保母公司3,666,377.503,666,377.50
滁州安兴6,300,707.726,300,707.72
滁州霞客3,154,787.043,154,787.04
湖北黄冈1,112,600.111,112,600.11

公司及子公司名称账户余额

(美元)

受限或冻结金额

(美元)

赛客贸易投资有限公司0.400.40

(三)公司诉前保全及诉讼金额明细:

截至2014年11月21日,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的诉前保全金额累计为34,191.00万元,诉讼保全金额累计为55,545.10万元和700万美元,诉讼金额(本金)累计为91,713.89万元和6,239.38万美元。

自前次披露日至本公告披露日,诉前保全金额和诉讼金额未有发生变化,诉讼保全金额增加本次披露的关于农商行和农商行璜塘支行分别诉霞客环保、其他公司和自然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二案件中涉及诉讼保全金额3900万元。

(四)公司及子公司资产查封情况:

公司及子公司资产查封情况自前次披露日至本公告披露日未有发生变化。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2014年11月21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案进展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对本次公告的一审诉讼案件判决结果不服,将对判决部分内容提请上诉。

2、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将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五、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及采取措施

1、公司正在积极借助各级政府力量与有逾期贷款的各家银行机构进行沟通,目前公司与中信银行滁州分行、华夏银行南京大行宫支行、浦发银行江阴支行、宁波银行无锡分行已谈妥转期条件并已实施完成,其他银行尚未达成缓期等协议,因此,借款的偿还时间仍无法确定。同时与各银行机构进行协商用借款保证金来归还部份借款,以减少逾期借款及减少财务费用。

2、目前公司还在持续生产经营,产品销售稳定,经营层、职工情绪稳定,特别是经营团队和骨干工作积极努力,各项工作落实量化到位。同时各级政府和部门正在想方设法帮助企业解决目前遇到的问题。

3、目前公司的诉讼案件尚未全部有结果,对公司的影响程度尚无法进行估计,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予以及时披露。

六、备查文件

1、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4)澄商初字第0325号-1民事裁定书

2、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4)澄商初字第0328号-2民事裁定书

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商初字第0082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22日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ST霞客 公告编号:2014-098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公司股票将于2014年11月24日开市起停牌一天,于2014 年11月25

日开市起复牌交易,自复牌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实施停牌,即交易期间为2014年11月25日—2014年12月22日之间的交易日,从2014年12月23日开市起公司股票将停牌,如果法院作出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的裁定,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复牌。

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若在公司2014年年报披露之前,公司重整计划尚未获得法院批准,公司股票未能复牌,而公司2014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公司股票将会被暂停上市,公司股票也就无法复牌,直接进入暂停上市阶段。

2、由于公司的破产重整已被法院受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2.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已于2014年4月30日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本次破产重整被法院受理后公司股票将继续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

3、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公司存在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规定的原因被暂停上市,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如重整计划未获通过等)被宣告破产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霞客环保”)于2014 年11 月20 日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2014)锡破字第0009 号《民事裁定书》和(2014)锡破字第0009 号《决定书》,无锡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事件概述

(一)事件简述

1、申请人名称:滁州安兴环保彩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安兴”)

2、申请人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3、法定代表人:倪加春

4、申请时间:2014年9月24日

5、申请事由:滁州安兴以霞客环保不能清偿结欠滁州安兴的到期债务为由,向无锡中院申请对霞客环保进行重整。

6、被申请人名称: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7、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马镇东街7号

8、法定代表人:汪瑞敏

(二)法院裁定时间:2014年11月19日

(三)裁定书主要内容: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破字第00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2014年9月24日,滁州安兴以霞客环保不能清偿结欠滁州安兴的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霞客环保进行重整。

本院认为:上市公司重整案件应当由上市公司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霞客环保的主要营业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系在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马镇东街7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的“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霞客环保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由于霞客环保结欠滁州安兴债务42265679.59元逾期未还,故滁州安兴作为债权人,具备申请霞客环保重整的主体资格。霞客环保对滁州安兴申请其重整未提出异议,且根据对霞客环保资产负债的审计结论,霞客环保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重整受理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滁州安兴对霞客环保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1、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情况

无锡中院于2014年11月20日出具了(2014)锡破字第0009号《决定书》,《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14年11月19日,本院根据债权人滁州安兴的申请,裁定受理霞客环保重整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指定无锡融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管理人成员:

管理人组长:吴建峰

项目负责人:张浩宇

财务组:华玲、吴吉祥、周丽丽、朱雪琪、王强

法务组:陈瑞、唐苗

劳资组:强晓梦、方新裕、徐卫星

资产组:毛泽新、周敏敏、朱晓岩

综合组:吴晓丹、苏静

管理人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地址: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马镇东街7号

邮政编码:214406

联系电话:(0510)86527515

2、管理模式

目前,法院尚未确定管理模式。待法院确定后,公司将及时予以公告。

3、信息披露责任人

法院尚未确定重整管理模式。法院最终确定重整管理模式前,信息披露责任人仍为公司董事会。法院最终确定重整管理模式后,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确定信息披露责任人。

信息披露责任人: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冯淑君

联系电话:(0510)86520126

联系传真:(0510)86520112

E-mail:fsj900126@hotmail.com

联系地址: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马镇东街7号

邮政编码:214406

三、事件影响

1、股票交易:公司股票将于2014年11月24日开市起停牌一天,于2014 年11月25日开市起复牌交易,股票简称仍然为“*ST霞客”。

2、停复牌事项安排:

(1)由于公司的破产重整已被法院受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2.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已于2014年4月30日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本次破产重整被法院受理后公司股票将继续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2.7 条

和第13.2.8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14年11月24日开市起停牌一天,于2014 年11月25日开市起复牌交易,自复牌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实施停牌,即交易期间为2014年11月25日—2014年12月22日之间的交易日,从2014年12月23日开市起公司股票将停牌,如果法院作出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的裁定,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复牌。

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若在公司2014年年报披露之前,公司重整计划尚未获得法院批准,公司股票未能复牌,而公司2014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公司股票将会被暂停上市,公司股票也就无法复牌,直接进入暂停上市阶段。

3、信息披露责任人:法院尚未确定重整管理模式。法院最终确定重整管理模式前,信息披露责任人仍为公司董事会。法院最终确定重整管理模式后,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确定信息披露责任人。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2.7条的规定,在公司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提示终止上市风险。

四、风险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2.7 和第13.2.8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14年11月24日开市起停牌一天,于2014 年11月25日开市起复牌交易,自复牌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实施停牌,即交易期间为2014年11月25日—2014年12月22日之间的交易日,从2014年12月23日开市起公司股票将停牌,如果法院作出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的裁定,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复牌。

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若在公司2014年年报披露之前,公司重整计划尚未获得法院批准,公司股票未能复牌,而公司2014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公司股票将会被暂停上市,公司股票也就无法复牌,直接进入暂停上市阶段。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2.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继续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1.1条的规定,如公司2014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公司股票将面临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3、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公司2015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的规定,则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4、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公司还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无锡中院受理了重整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或者公司需要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并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如果管理人或者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者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且未能获得人民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草案虽获得了债权人会议通过但未能获得人民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批准,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公司破产;或者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5、截止2014年9月30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48,678,011.98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54,935,835.84元。公司2014年度经营业绩预计为:业绩亏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9,500万元至-79,500万元。

6、截至2014年11月21日,公司银行贷款(含银行借款、承兑汇票、信用证,下同)共计148,553.84万元,霞客环保逾期贷款额为40,617.81万元,公司控股子公司滁州安兴逾期贷款额为49,486.24万元,全资子公司滁州霞客环保色纺有限公司逾期贷款额为19,474.69万元,控股子公司湖北黄冈霞客环保色纺有限公司逾期贷款额为2,0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共计逾期贷款额111,578.74万元。

7、截至2014年11月21日,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的诉前保全金额累计为34,191.00万元,诉讼保全金额累计为55,545.10万元和700万美元,诉讼金额(本金)累计为91,713.89万元和6,239.38万美元。目前公司的诉讼案件尚未全部有结果,对公司的影响程度尚无法进行估计。

鉴于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存在上述风险,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密切关注并及时披露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24日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ST霞客 公告编号:2014-099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继续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法院受理了债权人对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继续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现特作如下风险提示:

一、特别提示

1、公司股票将于2014年11月24日开市起停牌一天,于2014 年11月25

日开市起复牌交易,自复牌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实施停牌,即交易期间为2014年11月25日—2014年12月22日之间的交易日,从2014年12月23日开市起公司股票将停牌,如果法院作出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的裁定,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复牌。

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若在公司2014年年报披露之前,公司重整计划尚未获得法院批准,公司股票未能复牌,而公司2014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公司股票将会被暂停上市,公司股票也就无法复牌,直接进入暂停上市阶段。

2、公司股票自2014年11月25日复牌之日时起继续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然为“*ST霞客”,公司股票日涨跌幅限制不变,仍为5%,股票代码不变,仍为:002015。

二、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的原因

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对公司 2013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

由于上述原因,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3.2.1条的规定,2014年4月30日公司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

2、2014年11月19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债权人对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2.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因公司股票已于2014年4月30日实行了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因此本次破产重整被法院受理后公司股票将继续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

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2.1条和第13.2.2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公司特向投资者做如下风险提示:

1、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的起始日:公司股票已于2014年4月30日开市时起实行了退市风险警示;

2、公司股票停复牌起始日:公司股票自2014年11月25日起复牌交易,复牌后继续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自复牌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实施停牌,即交易期间为2014年11月25日—2014年12月22日之间的交易日,从2014年12月23日开市起公司股票将停牌,如果法院作出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的裁定,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复牌。

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若在公司2014年年报披露之前,公司重整计划尚未获得法院批准,公司股票未能复牌,而公司2014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公司股票将会被暂停上市,公司股票也就无法复牌,直接进入暂停上市阶段。

3、继续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后公司证券代码不变,仍为002015;

4、继续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后的股票简称仍然为“*ST霞客”;

5、继续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后公司股票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四、公司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1、公司将积极配合管理人做好重整期间的相关工作,积极推进重整工作进程。

2、目前公司被无锡中院受理破产重整,无锡中院指定无锡融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公司管理人。因法院尚未确定管理模式,故在法院最终确定管理模式之前,仍由公司董事会作为信息披露责任人。

3、调整产品结构和营销策略,完善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努力扩大市场份额,不断提升盈利能力。

4、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实行全面、动态的过程管理,切实提高预算刚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平稳运行。

5、注重技术研发,提升公司产品市场竞争力。公司将积极推进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发工作,提高公司产品生产技术水平和产品档次,提升公司核心竞争能力。

6、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基础工作,规范经营运作,提高内控管理水平,降低经营风险。

7、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建立完善、高效、灵活的人才培养与管理体制,完善岗位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建立有序的岗位竞争、激励、淘汰机制,充分发挥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形成一支能够适应市场竞争和公司发展需求的人才队伍。

五、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或者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2.7 和13.2.8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14年11月24日开市起停牌一天,于2014 年11月25日开市起复牌交易,自复牌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实施停牌,即交易期间为2014年11月25日—2014年12月22日之间的交易日,从2014年12月23日开市起公司股票将停牌,如果法院作出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的裁定,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复牌。

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若在公司2014年年报披露之前,公司重整计划尚未获得法院批准,公司股票未能复牌,而公司2014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公司股票将会被暂停上市,公司股票也就无法复牌,直接进入暂停上市阶段。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2.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继续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1.1条的规定,如公司2014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公司股票将面临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3、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公司2015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的规定,则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4、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公司还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无锡中院受理了重整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或者公司需要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并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如果管理人或者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者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且未能获得人民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草案虽获得了债权人会议通过但未能获得人民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批准,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公司破产;或者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六、继续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联系人:陈银凤

联系电话:(0510)86520126

联系传真:(0510)86520112

E-mail:chenyf1203@126.com

联系地址: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马镇东街7号

邮政编码:214406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密切关注并及时披露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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