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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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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99 股票简称:青岛双星 公告编号:2014-046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47号)文件核准,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0月非公开发行A股普通股149,750,415股,每股发行价格6.01元。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99,999,994.15元,扣除保荐费、承销费、律师费、验资等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81,200,243.73元。募集资金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4】第114485号《验资报告》。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投资建设“双星环保搬迁转型升级绿色轮胎智能化示范基地——高性能子午线卡客车胎项目(一期)”及补充流动资金。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及子公司青岛双星轮胎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甲方”)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分别为3803021019200288254和3803021019200288378,截至2014年11月4日,专户余额为165,999,994.15元和72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双星环保搬迁转型升级绿色轮胎智能化示范基地——高性能子午线卡客车胎项目(一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阴宏、宋永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200万元和5,000万元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一、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青岛的青岛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二、本协议一式6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青岛市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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