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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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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14—093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11月10日,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2013)成行初字第97号《行政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成都中院在受理原告成都协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协宏公司”)诉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工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中,因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我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追加我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详见公司临2013-046、062号公告)。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判决情况

 原告协宏公司

 被告省工商局

 第三人本公司

 第三人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水泥有限公司

 第三人广汉三星堆水泥有限公司

 第三人成都创程贸易有限公司

 成都中院于2014年9月2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作出(2013)成行初字第9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

 1、维持被告省工商局作出的川工商处[2013]1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即: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

 2、变更省工商局作出的川工商处[2013]1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为:对当事人罚款15万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协宏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事宜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10日

 备查文件:

 成都中院(2013)成行初字第97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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