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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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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10 证券简称:华润锦华 公告编号:2014-38

 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增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修改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情况,公司已于2014年10月10日、2014年10月14日、2014年10月21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进行了公告。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投资者。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0月28日上午9: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0月27日-2014 年10 月2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0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0月27 日下午15:00 至2014年10月28日下午15:00 中的任意时间。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遂宁市遂州中路309号本公司会议室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候选人施驰先生

 7、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0人,代表股份347,635,0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631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7人,代表股份347,613,4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6269%。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1,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43%。

 4、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55,360,7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0888%。

 5、本公司部分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及职工代表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6、本公司聘请北京德恒(成都)师事务所赵永祥、曾家煜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全部进行了表决。按照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共设董事九名,其中非独立董事六名。经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表决方式选举,杨东文先生、施驰先生、刘小榕先生、张知先生、应一鸣先生、郭祥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为三年,至2017年10月27日任期届满。具体的选举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杨东文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339,187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0%。

 表决结果:杨东文先生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投票同意,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施驰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339,187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0%。

 表决结果:施驰先生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投票同意,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刘小榕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339,187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0%。

 表决结果:刘小榕先生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投票同意,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选举张知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339,187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0%。

 表决结果:张知先生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投票同意,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选举应一鸣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339,187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0%。

 表决结果:应一鸣先生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投票同意,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选举郭祥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339,187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0%。

 表决结果:郭祥明先生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投票同意,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共设董事九名,其中独立董事三名。在经深交所对拟任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审议无异议后,经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表决方式选举,王兴军先生、鞠新华先生、尹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为三年,至2017年10月27日任期届满。具体的选举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王兴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339,187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0%。

 表决结果:王兴军先生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投票同意,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鞠新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339,187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0%。

 表决结果:鞠新华先生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投票同意,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选举尹田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339,187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0%。

 表决结果:尹田先生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投票同意,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共设监事三名,其中一名为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代会选举产生。经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表决方式选举,郭利民先生、贾宏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陈飞组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任期为三年,至2017年10月27日任期届满。具体的选举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郭利民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339,187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0%。

 表决结果:郭利民先生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投票同意,当选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2)、选举贾宏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339,187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0%。

 表决结果:贾宏伟先生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投票同意,当选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347,6634,0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9%;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62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339,187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投票同意,获得通过。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347,6634,0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9%;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62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339,187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347,6634,0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9%;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62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339,187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投票同意,获得通过。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347,6634,0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9%;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62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339,187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投票同意,获得通过。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347,6634,0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9%;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62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339,187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投票同意,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成都)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永祥、曾家煜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因此,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810 证券简称:华润锦华 公告编号:2014-39

 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对“三、会议提案审议情况”的提案4-8的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中,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计算有误,现予以更正。具体更正情况如下:

 原提案4-8的“投票表决情况:同意347,6634,0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9%;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62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339,187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更正为: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347,6634,0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9%;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339,187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特此公告

 

 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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