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定于2014年9月29日召开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公告详见2014年9月1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4068)。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会议召开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9月29日(周一)下午2:30至3:30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14年9月28日下午3:00—2014年9月29日下午3:00
交易系统投票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29日(周一)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2.地点:内蒙古通辽碧桂园凤凰酒店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方式和网络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刘毅勇 副董事长
6.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和网络投票股东共20人,代表股份数总数935,615,1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5227%。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3人、代表股份933,230,416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0.3430%。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7人、代表股份2,384,730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798%。
7.公司董事1人、监事1人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列席股东大会。
8.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投资建立霍林河露天煤业 20MWp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935,106,14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456%;
反对509,001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54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审议通过该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曲凯、黄兴旺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