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公司已于2014年9月4日发布了《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4年9月17日发布了《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9月22日(周一)下午14:5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9月21日(周日)—2014年9月22日(周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9月22日(周一)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9月21日(周日)15:00至2014年9月22日(周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霄云里3号中关村建设大厦五层多功能厅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侯占军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15人,代表股份182,062,79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6.9784%。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181,557,56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6.9035%;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11人,代表股份505,23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74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聘请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朱卫江、刘敏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采用记名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监事代表李斌先生、法律顾问朱卫江、刘敏律师和股东代表陈萍女士、翟姗姗女士担任监票人,监督现场会议投票、计票过程。
议案1、关于为华素制药向昆仑信托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81,906,4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99.9142%;反对15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85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 %。
其中,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3,791,6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9.3473%;反对156,3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65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 %。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自述,两位现场投票的单独持有5%以下股份的社会公众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合计持有40万股)。公司未知该两股东与其他单独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或其他单独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是否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朱卫江、刘敏;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3、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结果(监票人签署);
4、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现场网投汇总、监票人签署);
5、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