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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1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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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审批权后政府面临三大任务
□国家行政学院决策咨询部副主任 陈炳才

 □国家行政学院决策咨询部副主任 陈炳才

 

 根据政府工作报告安排,今年要再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200项以上,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取消或简化前置性审批,充分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推进投资创业便利化。

 过去十多年,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已取得重大进展。上一届政府取消和下放了2000多项行政审批事项,将投资体制从审批制改革为核准制和备案制,并出台了约束政府行政行为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新一届政府执政以来,下放和取消了600多项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投资审批体制,积极推动工商注册登记制度改革。权力下放和审批取消、简化,也带来一个问题:审批权下放后,政府部门该做什么?笔者认为,以下三项任务亟待推进。

 以法律法规明确政府与市场边界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必须坚持法治思维,制定相关法律,以法律法规明确政府权限和职责,规定政府干预市场的前提和约束条件,使政府职能清晰,于法有据。

 其一,制定《政府行政行为法》,明确政府职责。应当说,《行政许可法》规定了政府设立行政许可的权力,但没有明确设立行政许可的依据,尤其是许可的具体事项,而且对权力设置行政许可太过简单,因此容易导致政府权力没有边界。在行政审批、税种设置等领域都存在类似问题。《政府行政行为法》应明确政府行政行为的目标、范围和事项,政府行政行为的公开内容、范围、程度和透明方式,规定政府行政行为的具体细节,行政决策的内容、权限、审批事项,不同层级的审批权限和事项。明确中央政府与各部门、地方之间的职责、分工,并制定更细致的法律法规,明确政府部门的权力、职责、义务、履行权力和职责的程序、履行市场监管的手段等。要明确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哪些应由政府发挥作用,哪些应由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对正常时期与危机紧急时期的政府行为、干预、刺激等做出具体规定,促使政府从主要抓经济、金融、项目、投资,转变为主要抓公共服务、行政效率、市场监管和秩序,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法律应规定政府服务的具体事项和标准,通过内部审计督察和媒体公众监督,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制定《政府行政行为法》,要避免政府与市场关系的两个极端现象。一是防止和消除政府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少作为、无效作为的情况,政府监管制度和法律责任要具有可操作性、标准性。二是要避免政府行政权力缺乏约束和有效监督,防止自由裁量权太大,防止出现部门文件超越和替代法律、口头指示超越红头文件的情况,坚决打击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贪污、腐败、欺压百姓等社会现象。

 其二,三中全会改革决定指出,改革的出发点是促进公平正义。其实,公平正义是政府的天然职责,任何时候都应该坚持这个原则,并具体化为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的具体措施和内容。

 政府的公共职能要根据经济条件和财政力量而行,政府不能解决的,可以通过市场来解决,保障公平、正义、法治、规范、秩序,要立法保障公共服务和生活必需品价格合适,而不是让市场任意宰割普通民众的切身利益。政府主持公平正义,必须消除自身利益倾向,在权力、机会、规则、市场准入、责任追究、法律约束上体现公平正义,既要保护生产者利益,也要保护消费者和民众利益。这些都需要制订详细的行为规范。

 其三,减少政府对市场的不恰当干预,准确定位政府职责。2009年5月有关部门发文,指出我国光伏太阳能、风能过剩,要求压缩产能。事实上,文件下发后不久,国内光伏太阳能不仅不过剩,而且短缺30%,出口市场供不应求。由此可见,准确定位政府职责和职能非常重要。对产能是否过剩,政府不必要去做判断,但项目规模、技术和工艺设计标准、污染和污水处理要求、污染物排放指标、项目投资的环境评估标准,政府需要审查和管理。对于结构调整,政府也不必强调压缩产能,而是强调对技术、环境标准的约束,通过价格补偿、环保处罚,以及刑事责任追究迫使企业改善生产、压缩产能。

 其四,学习借鉴国际经验,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对经济速度和投资等指标变化等,不应太敏感,应保持淡定态度,保证政策相对稳定连续。面临严重债务危机和高失业率时,欧盟各国并没有慌张,始终坚持原则和底线,紧缩财政开支,对不符合财经纪律要求的国家不予贷款救助,对退出欧元区国家也不害怕。当走出危机后,欧盟的政策统一和治理水平大大提高,各国认识也大大进步。美国面临金融危机,政策出台反复讨论,应对危机的措施出台缓慢,但其政策几乎没有后遗症。因此,在面临主要经济指标波动的时候,需要提高心理承受能力。政策出台不能应急,应有充分的社会讨论,并进行论辩。国际经验借鉴,要从抽象的内容、原则、思路、做法,具体到法律、法规、政策、条款来研究和运用。

 完善审批和监管制度

 其一,将行政审批转型为法定审批。法律和法规应该明确,对于企业的设立和业务,“法无禁止皆可为”,而对政府权力、行政行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现在无论中央部门还是地方政府,其权力、行为和决策很多是自己订立行政规章而设立,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这种行政权力和行为设置的法律约束不够,因此而导致政府干预微观市场的行为很普遍。下一步行政审批体制改革应将政府保留的行政禁止、审批、强制、收费、处罚等具体事项,通过立法予以确认。一切政府行政行为和权力,都具有法律的依据和授权,真正实现“法无授权不可为”。

 其二,改革行政审批的监管制度。过去的部门管理制度是围绕审批、准入来制定的,行政审批简化、下放或取消以后,有些人认为,政府部门没有什么事情可做了。其实,事情更多了,责任更大了。审批下放、简化后,政府部门要从审批转化为监管,进行行业统计、监测、分析、预警,收集行业和社会管理存在的问题、不足,市场存在的不规范。同时,加强对技术标准、安全、质量、信用、劳工、环境、生态、污染等门槛准入管理,加强对图纸设计和工艺流程的管理,进行事后问责和追责,接受举报、信访、访谈等,加强对内外资市场反垄断调查,对外资进入的安全审查,对国外产品国内销售的倾销、补贴审查,并建立起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这一切不是简单进行机构改革和大部制就能够解决,而是要重新规划和设置政府职能、职责和法律责任。

 其三,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仅仅有了负面清单和权力清单,并不能解决行政审批中存在的问题。一个项目盖章如此之多,效率必然低下。因此,需要梳理审批的环境、程序和细节,看哪些可以取消,哪些可以合并,哪些可以简化,哪些可以进入行政审批中心,进行程序化审批,通过一站式服务,提高审批效率。

 其四,实行信息公开,保障民众参与监督的法律权益。所有审批项目的程序和手续需要公示,公共项目决策以后,要公开和公示,让相关利益民众参与,并给予诉讼和司法权力保障。笔者曾在德国调研,德国图宾根火车站要进行拆迁改造,地区政府已经通过了所有的政府程序和项目,也征求了非政府组织和民间机构的意见,剩余工作就是对该项目决策进行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后,居住在火车站附近的百姓反对,认为不需要进行改造,完全可以满足现在和未来客流人员的需求,而且,车站有了数十年历史,可以作为文物保护。根据法律规定,居民将此案件申诉到地方法院,法院判定居民胜诉,火车站不拆迁改造。由此可见,充分尊重民意和民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调和解决矛盾,可以增加社会和谐,避免很多社会矛盾乃至官民矛盾引起的突发事件。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约束和监督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并提出在司法制度和纪律检查、监督制度上进行重大改革。这些约束和监督要求,必须落实到具体的制度和执行上才能有效。

 其一,政府和部门行政决策法治化、责任化。行政决策和政策制定、执行要明确分工,以法律法规明确部门职责和任务、审批事项,并确立各自的法律责任。制定的法律需越细致,越具有操作性。

 其二,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约束和监督。需要对市场负面清单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细致化,列出详细规则和操作程序、设置理由,确保市场公平、正义、行为规范,确保对权力设置和权力行为过程的监督。对于手续简化、权力下放的审批项目,地方和基层要列出清单,公开、公示审批事项具体操作规则,彻底消除自由裁量权,让前置条件、程序、材料、告知义务全部公开化、透明化。这样,全国各地的同一项目审批、许可、处罚、收费、强制就不会有地区差别。

 其三,加强对行政行为的法律问责和责任追究制度建设。目前,行政体制最大缺陷之一就是缺乏问责和法律责任追究,或是问责无效,流于形式。这些都要通过法律和制度来加以约束,建立起追究单位、集体和个人行政乃至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加强政纪立法约束,建立检查、处罚、诉讼、内部督导和外部监督制度,赋予民众、企业、媒体法律诉讼及保障权,切实有效监督政府权力和政纪行为。

 其四,改革投资审批体制,规范国企投资行为。一是改革审批体制,将投资核准制、备案制改为登记制。政府发布行业准入标准和登记材料要求,凡是不符合行业准入、登记材料要求的,一律不得登记。凡是非登记项目,一律是非法项目。要从事前审批转变为事后监督和过程跟踪,善于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电子技术来进行监管。二是要建立国有企业破产和投资责任追究机制。要建立国企投资项目审批、决策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各环节终身责任追究机制。

 总之,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经济,但不是没有审批、监管,而是将行政审批转变为法律授权审批——法定审批和监管。市场经济的审批和监管,是立法管理,对违反法律的一切行为都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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