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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9月5日收到安徽泰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邰正彪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泰尔投资”)和安徽欣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邰正彪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欣泰投资”)的通知,截至2014年9月4日收盘,欣泰投资和泰尔投资的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人
1.泰尔投资
2.欣泰投资
泰尔投资与欣泰投资的详细介绍见公司3月6日公告。泰尔投资与欣泰投资系公司持股30%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其增持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合计计算。
二、增持计划及实施情况
公司于2014年3月6日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控股企业首次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7),公告称“泰尔投资与欣泰投资计划在未来六个月内(自首次增持之日2014年3月5日起计算),从二级市场择机增持公司股票,预计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18,723.37万股的2.00%(含首次增持部分)、最低不低于100万股”。
2014年3月5日至2014年9月4日期间,泰尔投资与欣泰投资通过二级市场累计增持本公司股票2,186,617.00股,占首次增持时公司总股本18,723.37万股的1.17%,占公司截止2014年9月4日收盘最新总股本19,606.45万股的1.12%(公司总股本因可转债转股有所增加),实际增持数量未超过增持计划的规定。
增持计划实施前,邰正彪持有本公司股份91,494,000股,占首次增持时公司总股本18,723.37万股的48.87%,其中,泰尔投资与欣泰投资尚未持有公司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后,邰正彪与泰尔投资及欣泰投资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93,680,617股,占公司截止2014年9月4日收盘最新总股本19,606.45万股的47.78%,其中,泰尔投资与欣泰投资持有本公司股份2,186,617.00股,占公司截止2014年9月4日收盘最新总股本19,606.45万股的1.12%,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三、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邰正彪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减持公司股份,并继续承诺: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票、短线交易。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过程及结果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增持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增持可以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
特此公告。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