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4年09月0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关于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为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相关业务

安排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就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为“000273”)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的转型安排,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4年9月1日和9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了《关于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为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相关业务安排的公告》及《关于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为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相关业务安排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鉴于本基金将于2014年9月11日保本周期到期并实施到期转型(转型为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公司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登记机构为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担保人为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9月11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以每一年为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一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该对应日期,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即2014年9月11日(周四)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根据《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在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个工作日起按基金合同约定转型为非保本基金‘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做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为非保本的“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登记机构不变,基金代码亦保持不变,为“000273”。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按照《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规定进行运作。就前述修改变更事项,本基金管理人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手续。

现将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安排及“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的相关业务规则说明如下:

一、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到期操作

1、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

根据《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是指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4个工作日(含第4个工作日)。本基金转型为“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4个工作日(含第四个工作日),即2014年9月11日至2014年9月17日。

2、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选择

根据《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或全部基金份额做出如下选择:

(1)赎回基金份额;

(2)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上述(1)、(2)到期选择且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转型后的“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日期为到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3、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的相关费用安排

(1)对于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基金份额的,无需就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操作期间的赎回支付赎回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无需就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操作期间的转换支付赎回费用,但需根据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率体系支付申购补差费;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转型后的“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无需就此支付任何交易费用。

基金赎回或转换出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换出的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2)对于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若选择赎回本基金,则赎回费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赎回费率结构规定收取,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赎回费率
N<183天3.0%
183天≤N<365天2.0%
N≥365天0.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若选择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已开通转换的基金,则需支付相应的转换费用(包括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换入基金所对应的申购补差费);

若选择继续持有转型后的“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无需就此支付任何交易费用。

二、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赔付事宜

1、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是继续持有转型为“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1)若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支付给投资人,并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2)若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转换基金份额,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转换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出金额,并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3)若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继续持有变更后的“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变更后的“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作为转入该基金的转入金额,并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4)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其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2、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赔付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担保人将上述代偿款项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三、转型为“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安排

1、根据《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在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个工作日起按基金合同约定转型为非保本基金“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即2014年9月18日起“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即日生效。即自2014年9月18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变更后的“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2、自2014年9月18日起,正常开放“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业务。投资者提交的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交易申请,适用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费率体系。

3、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费率:

(1)申购费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1.2%
50万元(含)至100万元0.8%
100万元(含)至500万元0.4%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收取固定费用

每笔交易1,000元


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费率为如下:

持有期限(N)赎回费率
N<7天1.50%
7天≤N<30天0.75%
30天≤N<1年0.50%
1年≤N<2年0.25%
N≥2年0.00%

注:1年指365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转型后的“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对应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转换入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日起连续计算。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后续选择按照相关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其所持有的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本公司旗下其他基金间办理转换业务的,转入基金份额持有期自基金转换申请确认日起重新计算。

5、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基金投资转型期

自2014年9月18日(含)起6个月内的时间区间为“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转型期。投资转型期结束,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6、为维护投资者利益,转型为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赎回采用“先进先出”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7、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费率等请详见届时发布的《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文件。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业务开通情况及其他有关具体操作事宜请详见本公司之后发布的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及其他公告。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投资者欲了解详情,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ryuantafund.com)查阅相关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0-1000-89)咨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关于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9月5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股票
基金主代码000646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4年8月18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2014年9月9日
赎回起始日2014年9月9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2014年9月9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2014年9月9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2014年9月9日

注:-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本基金份额的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人民币。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各销售机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000元,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2 申购费率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申购费率如下:

3.2.1 前端收费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备注
M<5000001.50%-
500000<=M<10000001.00%-
1000000<=M<50000000.80%-
5000000<=M1000元/笔-

注:-

3.2.2 后端收费

持有期限(N)申购费率备注

注:本基金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本基金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转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2 赎回费率

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持有期限(N)赎回费率
N<7天1.50%
7天<=N<30天0.75%
30天<=N<365天0.50%
1年<=N<2年0.25%
2年<=N0.00%

注:1年指365天。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的差额收取补差费。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的,补差费为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不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的,补差费为零。

2)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2)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A=[B×C×(1-D)/(1+H)+G]/E

F=B×C×D

J=[B×C×(1-D)/(1+H)]×H

其中,

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数量;

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数量;

C 为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E 为转换当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F 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G 为转出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若转出基金为非货币市场基金的,则G=0;

H 为申购补差费率,当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时,则H=0;

J 为申购补差费。

本基金转出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转入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入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开通本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以及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2)代销机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发行和管理的基金,包括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其到期转型为非保本的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273)、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A类代码:000324,B类代码:000325)、华润元大信息传媒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522)。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3)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4)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办理,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拟转出基金及拟转入基金的销售。

(6)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7)基金转换遵循“份额转换”的原则,转换申请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转换申请份额不得低于100份,当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必须一次性申请转换。

(8)基金份额在转换后,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

(9)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视同基金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同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10)当某笔转换业务导致投资者基金账户内余额小于转出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最低持有份额”的相关条款规定时,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或降级。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开通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2)代销机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3)通过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每期最低扣款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如果代销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每期最低扣款金额下限高于人民币100元,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各代销机构具体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办理详情请见各代销机构业务规则,或咨询其客服电话。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1.2 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7.2 场内销售机构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14年9月9日起,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4年7月4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查阅相关文件。

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ryuantafund.com)查询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0-1000-89)垂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9月5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