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4年09月0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401 证券简称:海润光伏 公告编号:临2014-136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江山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光伏”、“公司”或“本公司”)近日与江山控股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江山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山投资”)签署了《光伏电站项目开发与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 合作计划与合作规模

 甲方:江山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乙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双方在本协议项下拟对国内光伏电站的开发、建设、融资和销售等领域进行合作。双方拟进行的合作计划和合作规模如下:

 1、2014年:甲方计划收购乙方100MW具有配额指标且计划在该年度内能完成并网的地面电站项目;甲方向第三方收购的项目,可由乙方承担100MW量的EPC总承包工作。

 2、2015年:双方计划合作300MW-400MW的光伏地面电站或分布式电站项目。

 3、2016年:双方计划合作400MW-500MW的光伏地面电站或分布式电站项目。

 二、 合作模式

 在充分考虑双方的资源优势、商业利益和业务战略的基础上,双方拟定以下述模式实施本协议项下合作:

 1、甲方收购乙方开发的项目(项目清单由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确认,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由乙方或乙方下属子公司承担项目的EPC总承包工作。

 2、在甲方完成上述收购乙方项目事项时,甲方从第三方收购的项目,经甲方同意可由乙方或乙方下属子公司承担项目(具体项目清单由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确认,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的EPC总承包工作。

 3、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经甲方同意,乙方或乙方下属子公司可以将EPC总承包合同项下的工作分包给第三方,但乙方或乙方下属子公司应就该分包向项目公司或甲方负责。

 三、合作期限

 本协议项下合作期限为三年,自本协议签署日起算。但本合作期限的届满不影响双方后续签署的其他任何协议的效力。

 四、协议对公司未来发展及财务的影响

 本协议的签订有利于公司未来几年快速有效地拓展国内的太阳能地面电站和分布式电站业务,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和长远规划。如项目能顺利实施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五、风险提示

 本协议仅为框架性协议,上述合作协议属于双方合作意愿的意向性约定,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承诺依照规定程序及时履行决策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光伏电站项目开发与投资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9月4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