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9月4日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9月3日至2014年9月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3日下午15:00—2014年9月4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26号教育科技大厦23层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郑煜曦先生。
6.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刊登在2014年8月19日和2014年8月28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106,894,6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301,080,184股的35.50%,其中A股105,646,4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301,080,184股的35.09%;B股1,248,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301,080,184股的0.41%。
2.出席现场会议的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106,894,6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01,080,184股的35.50%,其中A股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105,646,421股,B股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人,代表股份1,248,200股。
3.通过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0股。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北京市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106,894,621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1,248,20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106,894,621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1,248,20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特别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106,894,621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本项特别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106,894,621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106,894,621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106,894,621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106,894,621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106,894,621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五、法律意见
北京市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张清伟律师、钟晓敏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