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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0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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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16 证券简称:爱施德 公告编号:2014-082
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公告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年9月3日上午10: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9月2日-9月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9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9月2日15:00至2014年9月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茶光路南湾工业区7栋3楼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A会议室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黄文辉董事长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737,475,3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8140%。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1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884,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7%。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734,591,2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3.5253%。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884,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7%。

 (四)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提请审议的六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7,475,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884,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追加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7,475,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884,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7,475,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884,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7,475,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884,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7,475,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884,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7,475,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884,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贵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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