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增、变更和否决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情况,公司已于2014年8月6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进行了公告,并于2014年8月22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8月25日(星期一)上午9: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8月24日~2014年8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5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4年8月24日15:00至2014年8月25日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二楼会议室(江苏省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昌路666号);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进飞先生;
7、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82人,代表股份数182,859,56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3.32%,其中,现场投票1人,代表股份179,55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2.54%;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81人,代表股份3,309,56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7841%。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聘请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袁敏、周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182,859,5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弃权票0股;反对票为0股。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81人,代表股份3,309,565股,同意票为3,309,565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弃权票0股;反对票为0股。
四、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情况:
1、律师事务所: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袁敏、周宁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