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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2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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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14-085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就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宁夏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与宁夏建成砼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关村建设于近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商初字第278号传票。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

 因承建永宁县望远镇银子湖项目二期(4#地块)21#-30#楼工程需要,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4月1日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对货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及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后原告依约履行供货义务,被告尚欠货款2,009,648元未予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

 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被告支付商砼款2,009,648元;

 2、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76,902.53元;

 以上两项费用合计为2,086,550.53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内容引自民事起诉状)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商初字第278号传票。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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