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4年8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统计,2009年至2013年,对于在沪市新股上市首日买入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中小投资者,在新股上市后的第六个交易日出现亏损的账户数量占比超过50%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发行前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精功集团就所持公司股份锁定事宜作出如下书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公司股东轻纺城、浙江涌金中富、上海盛万就所持公司股份锁定事宜分别作出如下书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绵阳基金就所持公司股份锁定事宜作出如下书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2009年7月通过增资方式取得的公司3,000万股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2011年3月从精功集团受让取得的公司2,000万股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且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金良顺承诺:(1)自公司本次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2)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3)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4)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5)若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6)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7)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第(5)条和第(6)条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金建顺、傅祖康、杜新英承诺:(1)自公司本次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2)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3)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4)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监事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监事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5)若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6)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7)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第(5)条和第(6)条承诺。
二、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精功集团就其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作出如下书面承诺:1、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两年后拟进行减持的,将提前5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2、减持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3、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自相应的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自愿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
发行人股东轻纺城就其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作出如下书面承诺:1、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两年后拟进行减持的,将提前5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2、减持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3、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自相应的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自愿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
发行人股东绵阳基金就其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作出如下书面承诺如下:1、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2、本机构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累计减持股份比例不超过本机构届时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本机构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本机构累计减持股份不超过届时所持股份总数的100% 。3、本机构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机构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其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机构方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4、减持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5、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自愿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
三、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根据发行人2014年2月12日召开的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公司采取稳定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公司自上市后三年内,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建议
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自上市后三年内,出现持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在10个工作日内与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商确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如该等方案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则控股股东应予以支持。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如各方最终确定以公司回购公司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则公司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董事会应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触发之日起 10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90日内实施完毕。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3)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如上述第(2)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回购股份事宜。
在公司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和宏观经济形势等因素,认为公司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并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如各方最终确定以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则公司控股股东精功集团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控股股东应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触发之日起 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90日内实施完毕。
控股股东承诺:
(1)将通过自有资金履行增持义务;
(2)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总和的50%;
(3)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如上述第2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增持公告作出之日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如各方最终确定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则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有义务增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触发之日起 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90日内实施完毕。
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将通过自有资金履行增持义务;
(2)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取得的薪酬总和(税后,下同)的 5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取得的薪酬总和。
增持公告作出之日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约束措施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如果控股股东未能履行其增持义务,则公司有权将用于实施增持股票计划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扣留或扣减。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如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其增持义务,则公司有权将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现金分红予以扣留或扣减。
(四)本预案的法律程序
本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如因法律法规修订或政策变动等情形导致本预案与相关规定不符,公司董事会应对本预案进行调整的,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就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作出如下书面承诺:1、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本公司将按届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和发行价格的孰高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10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制定并公告回购计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2、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控股股东精功集团就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作出如下书面承诺:1、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控股股东将按届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和发行价格的孰高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时其公开发售的股份,并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10个交易日内,将制定回购计划,并提请公司予以公告;同时将敦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2、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精功集团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金良顺就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作出如下书面承诺:1、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法律责任。2、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作出如下书面承诺:1、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法律责任。2、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就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作出如下书面承诺:如因其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其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作出如下书面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就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作出如下书面承诺:因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五、关于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精功集团、实际控制人金良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过程中作出了相关承诺,为确保该等承诺的履行,就未能履行前述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公司及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4、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及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其他公开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且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对投资者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控股股东以所持公司的全部股份对上述承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精功集团、实际控制人金良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承诺履行的约束机制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六、最近一期财务信息
2014年1-6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3,948.53万元,较去年同期减少7.78%,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6,933.21万元,较去年同期减少9.06% 。受2014年春节假期相对往年提前、高端消费及节假日消费受到一定程度抑制等因素的影响,公司2014年1-6月销售收入、净利润等较去年同期有所下滑。
公司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正常,公司2014年1-9月业绩较上年同期无重大变化;基于公司目前的经营现状并假定公司所处的经济环境、市场情况等内外部环境无重大变动的前提下,公司预计2014年1-9月净利润同比下降约10% 。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相关用语或简称具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673号核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4]489号文批准。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4年8月25日
(三)股票简称:会稽山
(四)股票代码:60157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0,0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0,000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0,000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Kuaijishan Shaoxing Rice Wine Co., Ltd
发行后注册资本:4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金建顺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鉴湖路1053号
经营范围:生产:黄酒、白酒(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4月27日)、调味料(液体)、其他酒(配制酒)(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5月11日);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酒类(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5月20日);货运: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 年2 月14 日止)。货物进出口;仓储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公司主营绍兴黄酒、黄酒的生产、销售和研发
所属行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电话:(0575) 8118 8579
传真:(0575) 8488 9773
电子邮箱:ir_kjs@kuaijishanwine.com
董事会秘书:杜传文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除金良顺、金建顺、傅祖康、杜新英通过精功集团间接持有本公司股权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或债券的情况。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任职起止日期以及本次发行后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情况如下: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持有精功集团股份的
比例 | 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比例
(发行后) |
金建顺 | 董事长 | 2013年9月27日至2016年9月26日 | 5.61% | 1.85% |
傅祖康 | 副董事长、总经理 | 2013年9月27日至2016年9月26日 | 5.61% | 1.85% |
金良顺 | 董事 | 2013年9月27日至2016年9月26日 | 28.72% | 9.48% |
沈小军 | 副董事长 | 2013年9月27日至2016年9月26日 | - | - |
斯枫 | 董事 | 2013年9月27日至2016年9月26日 | - | - |
伍滨 | 董事 | 2013年9月27日至2016年9月26日 | - | - |
陈三联 | 独立董事 | 2013年9月27日至2016年9月26日 | - | - |
杨轶清 | 独立董事 | 2013年9月27日至2016年9月26日 | - | - |
陈杨 | 独立董事 | 2013年9月27日至2016年9月26日 | - | - |
杜新英 | 监事会主席 | 2013年9月27日至2016年9月26日 | 0.46% | 0.15% |
梁华 | 监事 | 2013年9月27日至2016年9月26日 | - | - |
杨百荣 | 职工监事 | 2013年9月27日至2016年9月26日 | - | - |
俞关松 | 常务副总经理 | 2013年9月27日至2016年9月26日 | - | - |
茅百泉 |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2013年9月27日至2016年9月26日 | - | - |
杜传文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2013年9月27日至2016年9月26日 | - | - |
唐雅凤 | 副总经理 | 2013年9月27日至2016年9月26日 | - | - |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控股股东为精功集团,实际控制人为金良顺。
三、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股份数量
(万股) | 股权比例 | 股份数量
(万股) | 股权比例 | 锁定期 |
一、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
精功集团 | 13,200 | 44.0000% | 13,200 | 33.0000% | 36个月 |
轻纺城 | 10,200 | 34.0000% | 10,200 | 25.5000% | 12个月 |
绵阳基金 | 3,000 | 10.0000% | 3,000 | 7.5000% | 12个月 |
2,000 | 6.6667% | 2,000 | 5.0000% | 36个月 |
上海盛万 | 800 | 2.6667% | 800 | 2.0000% | 12个月 |
浙江涌金中富 | 800 | 2.6667% | 800 | 2.0000% | 12个月 |
合计 | 30,000 | 100.0000% | 30,000 | 75.0000% | - |
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
社会公众股 | - | - | 10,000 | 25.0000% | 无 |
合计 | - | - | 10,000 | 25.0000% | 无 |
总合计 | 30,000 | 100.0000% | 40,000 | 100.0000% | - |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户数为76,708户,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精功集团 | 13,200 | 33.0000% |
2 | 轻纺城 | 10,200 | 25.5000% |
3 | 绵阳基金 | 5,000 | 12.5000% |
4 | 上海盛万 | 800 | 2.0000% |
5 | 浙江涌金中富 | 800 | 2.0000% |
6 | 中国建设银行-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46.1630 | 0.1154% |
7 | 中国工商银行-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46.1630 | 0.1154% |
8 | 中国工商银行-南方避险增值基金 | 46.1630 | 0.1154% |
9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投瑞银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31.9295 | 0.0798% |
10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投瑞银美丽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9.4675 | 0.0737%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10,000万股,其中新股发行数量为10,000万股,老股转让数量为零
二、发行价格;4.43元/股
三、每股面值:1.00元
四、发行方式:网下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443,000,000.00元,全部为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金额。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4年8月19日出具了天健验〔2014〕161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序号 | 项目 | 金额(万元) |
1 | 承销及保荐费用 | 5,300 |
2 | 律师费用 | 270 |
3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570 |
4 | 发行手续费用 | 157.23 |
5 | 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 435 |
6 | 印花税 | 18.78 |
本次发行费用合计 | 6,751.01 |
每股发行费用为:0.675元/股(发行费用除以发行股数)
七、募集资金净额:37,548.99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31元(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2013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0.31元(按照2013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较低者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2014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2014年1-6月的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上述数据均未经审计。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2014年半年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项目 | 2014年6月30日 | 2013年12月31日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幅(%) |
流动资产(元) | 958,669,689.88 | 1,029,363,015.84 | -6.87% |
流动负债(元) | 678,096,604.56 | 793,436,536.52 | -14.54% |
总资产(元) | 2,014,413,163.71 | 2,068,822,530.74 | -2.63%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元) | 1,017,861,288.37 | 948,529,173.69 | 7.31%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3.39 | 3.16 | 7.31% |
项目 | 2014年1-6月 | 2013年1-6月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幅(%) |
营业收入(元) | 439,485,347.70 | 476,580,053.64 | -7.78% |
营业利润(元) | 97,145,452.58 | 104,845,684.03 | -7.34% |
利润总额(元) | 97,044,632.29 | 105,905,146.17 | -8.37%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元) | 69,332,114.67 | 76,243,047.77 | -9.06%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元) | 68,607,900.72 | 75,071,652.99 | -8.61%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23 | 0.25 | -8.00%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23 | 0.25 | -8.00%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7.05 | 8.81 | -1.76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 6.98 | 8.68 | -1.70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178,689,391.15 | -101,828,586.50 | N.M.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0.60 | -0.34 | N.M. |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上表中数据为合并口径。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经营业绩简要说明
2014年1-6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3,948.53万元,较去年同期减少7.78%,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6,933.21万元,较去年同期减少9.06% 。受2014年春节假期相对往年提前、高端消费及节假日消费受到一定程度抑制等因素的影响,公司2014年1-6月销售收入、净利润等指标较去年同期有所下滑。
(二)财务状况简要说明
(1)主要资产项目变动
2014年6月末,公司货币资金较2013年期末数下降70.42%,主要系因酿酒行业季节性特征,本期支付较多货款、税金等所致;应收账款较2013年期末数增长119.26%,主要系货款回收情况一般年末要好于年中,以及本期对公司部分产品开展促销,相应的应收货款增加所致;固定资产较2013年期末数增长7.02%,主要系公司4万千升中高档项目部分工程完工转固所致。
(2)主要负债项目变动
2014年6月末,公司短期借款较2013年期末数增长26.12%,主要系年中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所致;应付账款较2013年期末数下降28.53%,主要系公司下半年采购原料较多,根据采购合同赊购,本期到期支付所致;预收款项较2013年期末数下降74.04%,主要系公司于2014年上半年陆续交货,预收款项结转收入所致;应付职工薪酬较2013年期末数下降67.35%,主要系2013年度考核奖于2014年1月发放所致。
三、2014年1-9月业绩预计情况
公司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正常,公司2014年1-9月业绩较上年同期无重大变化;基于公司目前的经营现状并假定公司所处的经济环境、市场情况等内外部环境无重大变动的前提下,公司预计2014年1-9月净利润同比下降约10% 。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要求,发行人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本次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已出具承诺:在此协议签订前,未获得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书面同意,其将不接受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资金的申请。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电话:(010)6505 1166
传真:(010)6505 1156
保荐代表人:夏雨扬、梁辰
联系人:夏雨扬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上市保荐机构同意推荐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人: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201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