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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1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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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ST大荒 公告编号:2014-068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解除对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
银行金融债务担保责任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自2014年3月29日完成对所持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业公司)股权的转让后,根据与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本公司、集团公司、米业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南岗支行等签订的《关于变更保证人的协议》等规定,现将本公司办理解除对米业公司银行金融债务担保责任的进展情况说明如下:

 截至2014年6月30日,本公司共计已解除对米业公司银行金融债务的担保责任290,000万元。其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南岗支行60,000万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农垦支行120,000万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农垦支行15,000万元、荷兰合作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40,000万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直属支行50,000万元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融通支行5,000万元。

 截至2014年6月30日,本公司尚有为米业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融通支行通过委托债权业务融资15,000万元(融资业务期限一年,业务到期日2014年11月12日,合同编号:交银黑2013【委债协】字第2013030号)提供的债务担保责任。虽经本公司、集团公司和米业公司共同、多次与该行沟通和协商,但限于该行《资产理财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中存在关于“融资业务合同中不允许客户提前还款”及不允许变更债务担保人等的规定,致使本公司为米业公司的上述担保责任无法提前解除。

 鉴于上述实际情况,经本公司与集团公司协商,集团公司再次郑重承诺,将严格遵守和履行与本公司业已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之规定,若米业公司上述交行贷款到期不能进行偿还,集团公司将承担该等债务责任,为米业公司代偿,并免除本公司就米业公司上述贷款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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