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4年7月23日(星期三)下午2时
2、召开地点: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主持人:董事范崇国(董事长林敏授权)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3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16,439,241股,占公司总股份386,585,353股的30.12%。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8名,发出表决票共8张,收回8张,有效票8张,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16,266,928股,占公司总股份386,585,353股的30.08%。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7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72,313股,占公司总股份386,585,353股的0.0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16,360,62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3%,62,513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5%,16,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16,372,62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4%,66,613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6%,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五、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 备查文件
1、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