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4-045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14年7月7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伦投资”)《关于减持股份计划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持股情况概述
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控股股东。朱德洪、朱恩伟为父子关系,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分别持伟伦投资51.18%和48.82%的股权。
朱德洪担任宏达新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
截至本公告日,控股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持股总数 | 持股比例(%)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 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 限售原因 |
伟伦投资 | 185,259,343 | 42.84% | 31,314,836 | 153,944,507 | 首发承诺限售 |
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如下:
2008年1月31日,本公司控股股东伟伦投资和实际控制人朱德洪及配偶龚锦娣、儿子朱恩伟、女儿朱燕梅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朱德洪、朱恩伟承诺: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向任何其他方转让所持伟伦投资的出资,在锁定三十六个月后每年向任何其他方转让的出资不超过所持伟伦投资总出资的25% ,并且在锁定三十六个月后伟伦投资每年向其他方转让本公司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在其离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职务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伟伦投资的出资且伟伦投资亦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
根据上述首发前的承诺,伟伦投资承诺在2011年2月1日前不减持其所持股份的承诺已实际履行。2011年2月1日后伟伦投资投资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伟伦投资投资每年向其他方转让本公司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承诺还在继续履行中。
二、股份减持计划
1、减持股东名称: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减持目的:伟伦投资为支持宏达新材公司发展,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必须的程序后借给宏达新材公司使用。
3、减持期间:2014年7月
4、减持数量及比例:计划减持数量2千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2%。
5、减持方式:大宗交易系统或二级市场竞价交易系统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完成后,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165,259,34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低于38.21%,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2、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公司将督促相关股东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
3、本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规定的情况。
四、备查文件
1、公司控股东伟伦投资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计划的通知》;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7日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4-048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调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宏达新材”)于2014年7月7日收到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淮中商初字第0216号《民事调解书》,现将有关结果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起诉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宏华”)、陈龙归还欠款27,428,213.54 元,并承担违约金300万元,徐州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美景”)在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江苏宏华和陈龙对公司提出反诉(公告编号: 2014-004号,2014年1月2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并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3日、2014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淮安中院主持调解,各方于2014年6月20日达成调解协议。
二、调解结果
(2013)淮中商初字第0216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1、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2014年6月30日之前指定上海或南京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双方在2012年12月12日之前的债权债务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平均负担。审计所确定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应给付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扣除人民币350万元后作为陈龙及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偿还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债务金额。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扣减的上述人民币350万元可用于对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乙环产品的设备改造;
2、自2014年8月10日起,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每月供给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0吨乙环产品抵作本协议第一项中所确定的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欠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单价按市场价格5%予以优惠。从2014年8月10日起半年内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帮助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每月销售乙环产品5吨,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销售费用,每吨销售费用为人民币5000元;从2015年2月10日起半年内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帮助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每月销售乙环产品10吨,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销售费用,销售费用为每吨销售额的5%。乙环产品销售额归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销售费用归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双方每月结算上述款项。除不可抗力原因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三个月内不能供出乙环产品的,陈龙必须在停产之日起两个月内还清本协议第一项所确定的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欠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以及2012年12月12日签订的四方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陈龙应付的利息和违约金;
3、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确保在2014年7月20日之前取得安全、环保、消防、特检相关手续以具备试生产条件(如果因淮安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的蒸汽供应达不到每平方厘米6公斤的试生产要求,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王建华在2014年6月28日之前负责向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乙环产品直接生产成本不超过每吨4.5万元的生产工艺,确保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出达到国内领先质量水平的乙环产品,由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共同派人参与生产、检验、考核;
4、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在2014年12月10日前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能够达到每月50吨乙环产品的生产能力;
5、如果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实现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再另行协商;
6、各方当事人履行完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后,2012年12月12日签订的四方股权转让协议自行终止;
7、各方当事人就本案本诉、反诉所涉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8、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394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6970.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01970.5元,由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9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99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元,合计人民币44950元,由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陈龙、徐州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载止本次公告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对江苏宏华欠款27,428,213.54元,已按照账龄提取10%的坏账准备274万元。
公司本次公司减免江苏宏华350万元债务,江苏宏华用产品抵债的价格比市场价格低5%将带来约137万元收益,江苏宏华将支付宏达新材公司产品销售费约35万元。上述三项抵消后,将减少公司2014年利润178万元。
公司将根据本次调解协议内容的执行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中商初字第0216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