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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7月0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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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900 股票简称:长江电力 公告编号:2014-032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购售电合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三峡电量购售电合同。

 ·合同生效条件:《2014--2016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电及输电合同》生效条件为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在并网调度协议生效后生效;《2014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电及输电补充协议》生效条件为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2014--2016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电及输电合同》履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2016年度合同电量购售输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止;《2014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电及输电补充协议》履行期限为自2014年1月1日至合同三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时止。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合同对公司当期业绩有积极影响。

 一、合同签订情况

 近期,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售电方,与购电方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输电方国家电网公司签订了《2014--2016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电及输电合同》和《2014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电及输电补充协议》。

 根据《2014--2016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电及输电合同》的约定,2014--2016年各年度合同电量按照国家有权部门对三峡水电站电能消纳的规定确定,并在各年度补充协议中予以明确。根据《2014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电及输电补充协议》的约定,2014年度年合同电量为136.4亿千瓦时。合同电量上网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1101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2014--2016年各年度合同电量按照国家有权部门对三峡水电站电能消纳的规定确定,并在各年度补充协议中予以明确(2014年度年合同电量为136.4亿千瓦时)。合同电量上网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1101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合同对方当事人为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系一家电网经营企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已取得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输电业务许可证,住所为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6号,法定代表人赵建国。

 国家电网公司系一家电网经营企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已取得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输电业务许可证,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6号,法定代表人刘振亚。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合同金额:2014--2016年各年度合同电量按照国家有权部门对三峡水电站电能消纳的规定确定,并在各年度补充协议中予以明确(2014年度年合同电量为136.4亿千瓦时)。合同电量上网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1101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结算方式:上网电量结算实行日核月结,年终清算。

 (三)履行期限:《2014--2016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电及输电合同》履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2016年度合同电量购售输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止;《2014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电及输电补充协议》履行期限为自2014年1月1日至合同三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时止。

 (四)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其它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五)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三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合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六)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2014--2016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电及输电合同》生效条件为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在并网调度协议生效后生效;《2014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电及输电补充协议》生效条件为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七)合同签署时间和地点:近期在北京、宜昌和广州通过轮流签订的方式签订。

 四、说明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预计本合同的签订将对本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二)本合同对本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按国家规定向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售电,不会因为履行合同而对合同方形成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由于本年度来水和设备运行状况较好,履行合同的风险很小。

 六、备查文件

 (一)合同文本《2014--2016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电及输电合同》、《2014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电及输电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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